2020年7、8月份,被申请人王某某受雇于林业部门情理补隆淖镇友谊村境内枯死木、化梢木作业过程中,由于对清理范围的沟通和判断失误,将赵某某于2002年、2003年栽植,位于友谊村六社高速公路西侧退耕还林范围内的树木(杨树)按清理规程进行了截干清理,申请人李某某(赵某某遗孀)要求对自己已截干的树木给予损害赔偿,经几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无奈前来补隆淖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援助。
边武清站长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第一时间联系到被申请人向其详细了解了事情的经过,随后工作站站长又将双方当事人韩永秀、宋荣彬约叫到工作站,从事实出发,以法律为准绳,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法理、情理的调解,希望双方能各退让一步友好协商解决此事,工作站站长边武清耐心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谈话、劝解,并提出了调解方案,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经过不懈努力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就此一起损害赔偿纠纷得以顺利解决。
最终在工作站工作人员的努力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前一步走的态势下当事双方在工作站工作人员及县、镇相关领导的主持下成功达成书面协议,当事人双方同意和解,被申请人王某某补偿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给李某某(赵某某遗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