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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编号:
20250624-6413-703202
来信时间:
2025-06-24
回复时间:
2025-06-26
来信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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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
《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第十四条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想知道,上述案件应该归属什么部门去管理呢?如果产生争议的是同一个确权证上的权利人,这些都是家庭成员,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法院不受理这类案件,人民政府处理争议,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又得知(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但确实发生争议了,无法协商,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承办单位:
行政附议科
回复内容:

您所咨询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详细的事宜建议您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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