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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的意见,
巴彦淖尔市司法局关于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的意见
各旗县区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精神,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依法降低行政执法对企业的负面影响,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依法评估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评估,确保评估程序合法、内容合规,不得突破法律底线。
平等保护原则。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因企业规模、性质、所属地域等因素区别对待。
全面客观原则。全面收集案件相关信息,客观分析行政执法行为对企业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潜在影响。
及时有效原则。在行政执法各环节及时嵌入评估程序,根据评估结果迅速采取防范处置措施,最大限度降低负面影响。
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优先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行政处罚与企业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办理的涉企行政执法案件,即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为企业(含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参照执行。
二、评估范围与重点情形
(一)原则上需要进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案件范围
1.拟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的案件(原则上指5万元及以上,各行政执法单位可结合行业实际确定具体标准);
2.拟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3.拟采取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可能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
4.拟实施拍卖、划拨存款、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执行,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
5.拟作出不予办理、撤销或变更行政许可等直接涉及企业重大利益关系的决定;
6.涉及重大建设项目、民生保障工程、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等可能对区域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7.涉及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
8.其他经行政执法单位判断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经济影响的情形。
(二)重点评估的特别情形
1.企业为我市支柱产业、纳税大户、就业吸纳大户或重点扶持的“专精特新”企业;
2.企业处于生产经营关键时期(如重大项目攻坚期、农畜产品加工销售旺季等),执法行为可能严重阻碍企业既定发展战略的;
3.企业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整等因素已面临经营困难,不当执法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倒闭或大规模裁员的;
4.企业属于国家及自治区、市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执法可能影响技术进步、产业升级或产业链稳定的。
三、评估主体与职责分工
(一)成立评估机构
机制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建立由单位法制机构牵头、业务科室骨干组成的“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小组”。重大复杂案件可邀请行业协会代表、法律专家、企业代表参与评估。
(二)明确职责分工
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初步判断案件是否属于评估范围,收集企业基本信息、违法事实、经营状况等资料,提出评估建议,参与评估会议并介绍案件情况。
评估小组:对符合评估范围的案件制定评估方案,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调查、听取陈述申辩、专家论证等方式,全面评估执法行为对企业经济影响,形成《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报告》,提出防范处置措施建议。
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核评估报告并作出最终决策。根据评估结果,依法调整执法方式、措施或处罚幅度,确保合法合规、合理适当。重大复杂案件应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四、评估内容与标准
评估应重点围绕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1.经营影响:是否会给企业正常经营带来严重且不可逆的后果,是否会导致供应链中断、订单流失、市场份额下降;
2.发展影响:是否会严重影响企业融资能力、投资计划、技术进步或产业升级;
3.社会影响:是否会影响区域就业稳定、金融稳定或引发连锁反应波及上下游企业;
4.政策影响:是否与国家、自治区及我市重点产业政策相冲突,阻碍关联产业发展;
5.信誉影响:是否会严重影响企业及其负责人商业信誉、企业形象,是否会引起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
6.区域影响:是否对地方支柱产业、农牧业产业化、重大项目建设等产生不利影响;
7.其他影响:其他可能影响民营经济发展或波及社会经济稳定的事项。
五、评估程序与流程
(一)启动程序。案件承办人员发现案件符合评估范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申请表》,连同案件材料提交评估小组。评估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启动评估程序,并通知涉案企业。
(二)实施评估。评估小组应全面收集资料,必要时实地走访企业,与企业负责人、员工座谈。组织召开评估会议,运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方法,充分听取行业协会、专家及企业陈述申辩意见,对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全面评估。
(三)结果运用。评估小组应在评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评估报告,提出明确处理建议。
1.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处罚,可单独制发《行政指导建议书》;
2.对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配合调查等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最大程度从轻、减轻处罚;
3.对拟实施行政强制的,优先采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确需实施的,选择对企业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4.对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充分保障企业听证权利,处罚决定与企业承受能力、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可探索分期缴纳、暂缓执行等机制;
5.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严格执法的,在做好风险防控预案前提下依法办理。
(四)决策与反馈。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根据评估报告作出决策。决定作出后,评估小组应跟踪评估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向企业反馈。对评估决定有异议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六、评估结果的配套保障机制
(一)探索执法“观察期”制度。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涉及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等情形外,对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可设定合理的执法“观察期”,期内优先采取教育提醒、警示告诫、行政指导等柔性方式,谨慎使用严厉处罚措施。
(二)规范调查检查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合理安排调查检查对象、时间、地点、频次,积极推进线上执法、远程监管。确需现场检查的,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采取对企业权益限制或损害最小的方式,避免影响企业核心生产性资产使用。
(三)强化执法时限管控。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期限,从严控制时限审批,压缩办案周期。建立涉企案件快速办理机制,避免因办案周期过长加重企业负担、激化矛盾。
(四)审慎公开执法信息。主动公开涉企执法信息前,应评估对企业商业信誉、商业机会的影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予公开;依法确需公开的,应作适当处理。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应及时撤回公开信息并说明情况。
(五)加强后续指导服务。执法结束后,应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帮助分析违法成因,指导制定整改措施,引导企业培育合规文化,提升依法经营能力。
七、监督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将经济影响评估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重要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确保制度落地。
(二)强化监督考核。市、旗县区司法局通过案卷评查、专项监督、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应当评估而不评估、评估走过场、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未恶意串通的,按规定予以容错免责。
(三)建立报告备案制度。各行政执法单位应每年向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工作统计表》,重大敏感案件及时专报。
(四)注重宣传培训。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准确理解制度要求。积极宣传评估制度,提高企业知晓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八、附则
(一)本意见由巴彦淖尔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二)市级各行政执法单位可以依据本意见,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单位、本系统具体制度。建议有责令停产停业处罚权、有行政强制权、近三年来有5万元以上罚款超过5笔的单位和管理“四上企业”较多的单位建立本单位具体制度。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巴彦淖尔市司法局
2025年10月20日
巴彦淖尔市司法局关于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的意见
各旗县区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精神,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依法降低行政执法对企业的负面影响,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依法评估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评估,确保评估程序合法、内容合规,不得突破法律底线。
平等保护原则。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因企业规模、性质、所属地域等因素区别对待。
全面客观原则。全面收集案件相关信息,客观分析行政执法行为对企业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潜在影响。
及时有效原则。在行政执法各环节及时嵌入评估程序,根据评估结果迅速采取防范处置措施,最大限度降低负面影响。
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优先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行政处罚与企业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办理的涉企行政执法案件,即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为企业(含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参照执行。
二、评估范围与重点情形
(一)原则上需要进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案件范围
1.拟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的案件(原则上指5万元及以上,各行政执法单位可结合行业实际确定具体标准);
2.拟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3.拟采取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可能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
4.拟实施拍卖、划拨存款、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执行,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
5.拟作出不予办理、撤销或变更行政许可等直接涉及企业重大利益关系的决定;
6.涉及重大建设项目、民生保障工程、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等可能对区域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7.涉及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
8.其他经行政执法单位判断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经济影响的情形。
(二)重点评估的特别情形
1.企业为我市支柱产业、纳税大户、就业吸纳大户或重点扶持的“专精特新”企业;
2.企业处于生产经营关键时期(如重大项目攻坚期、农畜产品加工销售旺季等),执法行为可能严重阻碍企业既定发展战略的;
3.企业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整等因素已面临经营困难,不当执法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倒闭或大规模裁员的;
4.企业属于国家及自治区、市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执法可能影响技术进步、产业升级或产业链稳定的。
三、评估主体与职责分工
(一)成立评估机构
机制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建立由单位法制机构牵头、业务科室骨干组成的“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小组”。重大复杂案件可邀请行业协会代表、法律专家、企业代表参与评估。
(二)明确职责分工
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初步判断案件是否属于评估范围,收集企业基本信息、违法事实、经营状况等资料,提出评估建议,参与评估会议并介绍案件情况。
评估小组:对符合评估范围的案件制定评估方案,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调查、听取陈述申辩、专家论证等方式,全面评估执法行为对企业经济影响,形成《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报告》,提出防范处置措施建议。
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核评估报告并作出最终决策。根据评估结果,依法调整执法方式、措施或处罚幅度,确保合法合规、合理适当。重大复杂案件应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四、评估内容与标准
评估应重点围绕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1.经营影响:是否会给企业正常经营带来严重且不可逆的后果,是否会导致供应链中断、订单流失、市场份额下降;
2.发展影响:是否会严重影响企业融资能力、投资计划、技术进步或产业升级;
3.社会影响:是否会影响区域就业稳定、金融稳定或引发连锁反应波及上下游企业;
4.政策影响:是否与国家、自治区及我市重点产业政策相冲突,阻碍关联产业发展;
5.信誉影响:是否会严重影响企业及其负责人商业信誉、企业形象,是否会引起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
6.区域影响:是否对地方支柱产业、农牧业产业化、重大项目建设等产生不利影响;
7.其他影响:其他可能影响民营经济发展或波及社会经济稳定的事项。
五、评估程序与流程
(一)启动程序。案件承办人员发现案件符合评估范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申请表》,连同案件材料提交评估小组。评估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启动评估程序,并通知涉案企业。
(二)实施评估。评估小组应全面收集资料,必要时实地走访企业,与企业负责人、员工座谈。组织召开评估会议,运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方法,充分听取行业协会、专家及企业陈述申辩意见,对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全面评估。
(三)结果运用。评估小组应在评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评估报告,提出明确处理建议。
1.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处罚,可单独制发《行政指导建议书》;
2.对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配合调查等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最大程度从轻、减轻处罚;
3.对拟实施行政强制的,优先采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确需实施的,选择对企业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4.对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充分保障企业听证权利,处罚决定与企业承受能力、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可探索分期缴纳、暂缓执行等机制;
5.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严格执法的,在做好风险防控预案前提下依法办理。
(四)决策与反馈。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根据评估报告作出决策。决定作出后,评估小组应跟踪评估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向企业反馈。对评估决定有异议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六、评估结果的配套保障机制
(一)探索执法“观察期”制度。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涉及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等情形外,对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可设定合理的执法“观察期”,期内优先采取教育提醒、警示告诫、行政指导等柔性方式,谨慎使用严厉处罚措施。
(二)规范调查检查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合理安排调查检查对象、时间、地点、频次,积极推进线上执法、远程监管。确需现场检查的,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采取对企业权益限制或损害最小的方式,避免影响企业核心生产性资产使用。
(三)强化执法时限管控。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期限,从严控制时限审批,压缩办案周期。建立涉企案件快速办理机制,避免因办案周期过长加重企业负担、激化矛盾。
(四)审慎公开执法信息。主动公开涉企执法信息前,应评估对企业商业信誉、商业机会的影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予公开;依法确需公开的,应作适当处理。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应及时撤回公开信息并说明情况。
(五)加强后续指导服务。执法结束后,应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帮助分析违法成因,指导制定整改措施,引导企业培育合规文化,提升依法经营能力。
七、监督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将经济影响评估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重要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确保制度落地。
(二)强化监督考核。市、旗县区司法局通过案卷评查、专项监督、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应当评估而不评估、评估走过场、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未恶意串通的,按规定予以容错免责。
(三)建立报告备案制度。各行政执法单位应每年向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工作统计表》,重大敏感案件及时专报。
(四)注重宣传培训。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准确理解制度要求。积极宣传评估制度,提高企业知晓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八、附则
(一)本意见由巴彦淖尔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二)市级各行政执法单位可以依据本意见,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单位、本系统具体制度。建议有责令停产停业处罚权、有行政强制权、近三年来有5万元以上罚款超过5笔的单位和管理“四上企业”较多的单位建立本单位具体制度。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巴彦淖尔市司法局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