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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程序违规问题的通报,
近期,我局收到郝某对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金桥所”)的投诉。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存在问题
经调查,该所在办理郝某伤情鉴定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鉴定意见书中两处文字表述与实际事实不符,因郝某当时在北京就医,现场鉴定过程未进行面对面查体;二是鉴定时间早于委托时间;三是鉴定人李中在鉴定意见审核底稿上批注“功能器质性后果需完全医疗终结后另行鉴定”的意见,未写入正式鉴定意见文书。
上述问题反映出金桥所内部管理松懈、工作态度不认真、校对工作不细致、鉴定程序不严谨、质量把控不到位。经核查,尚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虚假鉴定行为。
二、处理决定
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市司法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处理如下:
(一)对金桥司法鉴定所予以全市行业内通报批评;
(二)对机构负责人、鉴定人李中及鉴定人陈荣给予批评教育;
(三)责令金桥所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执业不规范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落实,机构负责人须提交规范执业书面承诺;
(四)将上述处理结果记入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档案。
特此通报
巴彦淖尔市司法局
2026年3月12日
近期,我局收到郝某对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金桥所”)的投诉。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存在问题
经调查,该所在办理郝某伤情鉴定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鉴定意见书中两处文字表述与实际事实不符,因郝某当时在北京就医,现场鉴定过程未进行面对面查体;二是鉴定时间早于委托时间;三是鉴定人李中在鉴定意见审核底稿上批注“功能器质性后果需完全医疗终结后另行鉴定”的意见,未写入正式鉴定意见文书。
上述问题反映出金桥所内部管理松懈、工作态度不认真、校对工作不细致、鉴定程序不严谨、质量把控不到位。经核查,尚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虚假鉴定行为。
二、处理决定
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市司法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处理如下:
(一)对金桥司法鉴定所予以全市行业内通报批评;
(二)对机构负责人、鉴定人李中及鉴定人陈荣给予批评教育;
(三)责令金桥所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执业不规范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落实,机构负责人须提交规范执业书面承诺;
(四)将上述处理结果记入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档案。
特此通报
巴彦淖尔市司法局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