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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   以更高标...

    2026-01-14 朗读

    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   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为实现“十五五”时期目标任务提供坚强保障   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出席会议 李希主持会议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12日上午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更加坚决有力地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更加科学有效地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更加清醒坚定地推进反腐败斗争,为实现“十五五”时期目标任务提供坚强保障。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出席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李希主持会议。   习近平指出,2025年,党中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显著成效。强化政治监督,深化政治巡视,有力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扎实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推动全党进一步改作风树新风;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推进风腐同查同治,深化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习近平强调,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是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根本要求,也是党和人民事业不断发展进步的重要历史经验。“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好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各项决策部署。要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发展和安全等任务要求,加强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的监督检查,用好巡视成果、强化整改监督,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探索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今年地方将开始换届,要把真正忠诚可靠、表里如一、担当尽责的好干部用起来。   习近平指出,党的自我革命重在治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以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开局破题,立铁规矩、强硬约束,推动党风政风焕然一新。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既要不断完善制度规定,使制度密而不繁、有效管用,又要着力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刚性约束。要坚持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规制度没有特权、执行法规制度没有例外,确保制度规定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一把手”要带头执行制度。要加强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要进一步提高党务、政务的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习近平强调,腐败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进程中的拦路虎、绊脚石,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重大斗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成功走出一条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标本兼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中国特色反腐败之路,要坚定走下去。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严峻复杂,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任务仍然艰巨繁重。要保持高压态势不动摇,有腐必反、有贪必肃、除恶务尽,让腐败分子没有藏身之地。要把握腐败的新动向新特点,创新手段方式,完善反腐败责任落实机制,及时发现、准确识别、有效治理各类腐败问题,不断提高反腐败穿透力。要在一体推进上下更大功夫,强化系统观念,加强联动配合,把各方面监督贯通起来,以全链条协作促进一体化治理。   习近平指出,纪检监察机关在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从严治党中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要坚定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坚定捍卫党的先进性纯洁性。要持续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不断提高监督执纪执法质效。要按照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廉洁过硬的要求,着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   李希在主持会议时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充分肯定过去一年全面从严治党取得的显著成效,着眼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关键时期,对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实现“十五五”时期目标任务提供坚强保障作出战略部署。讲话高屋建瓴、视野宏阔、思想深邃、内涵丰富,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根本遵循。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坚定不移把党的自我革命向纵深推进。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军委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同志,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有关领导同志以及中央军委委员出席会议。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军队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举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军队有关单位设分会场。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1月12日在北京开幕。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持会议。12日下午李希代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题为《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实现“十五五”时期目标任务提供坚强保障》的工作报告。   (新华社北京1月12日电)   

  •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商事调解条例》

      新华社北京1月6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商事...

    2026-01-09 朗读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商事调解条例》,   新华社北京1月6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有效解决商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商事调解行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共3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商事调解适用范围。规定当事人之间在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产生的商事争议适用商事调解,同时明确婚姻家庭、继承、监护、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争议以及依法应当以其他方式解决的争议不适用商事调解。   二是明确商事调解工作管理体制。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规范全国商事调解工作,统筹规划商事调解行业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商事调解工作;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行业自律。   三是明确商事调解组织设立及管理运行要求。规定商事调解组织和商事调解员应当符合的条件;要求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建立业务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投诉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其章程、商事调解员名册、调解规则等信息。   四是明确商事调解活动基本规则。规定商事调解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诚信、保密的原则;商事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履行保密义务和披露义务;当事人可以依法就商事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   五是明确促进商事调解行业发展保障措施。规定国家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提升商事调解组织的国际竞争力;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鼓励商事调解组织、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参与国际商事调解规则制定、加强国际商事调解人才培养。   来源:司法部

  •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2025-12-24 朗读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强化法治政府建设。《条例》共7章44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是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遵循规范与指导并重、预防与纠错并重、监督与保障并重原则,督促纠治行政执法问题、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二是明确监督范围。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行政执法各项制度,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等进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资格管理。强化对是否存在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行为的监督。   三是完善监督方式。规定综合运用日常监督、重点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开展监督。明确采取挂牌督办、提级监督等方式,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性、代表性行政执法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监督。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开展专项监督。   四是规范监督处理。规定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形采取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意见书或者决定书等方式督促纠正。明确加强与监察监督贯通协同,与政府督查、行政复议等建立健全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将行政执法监督结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成效评价重要内容。   五是健全保障措施。明确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规定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督促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一体化水平。   

  • 关于2025年巴彦淖尔市 律师专业初级职称评审通过人...

      关于2025年巴彦淖尔市   律师专业初级职称评审通过人员的公示   ...

    2025-12-08 朗读

    关于2025年巴彦淖尔市 律师专业初级职称评审通过人员的公示,   关于2025年巴彦淖尔市   律师专业初级职称评审通过人员的公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律师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内人社发〔2025〕27号)《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律师专业职称申报工作的通知》(内司通〔2025〕83号)文件要求,我市2025年律师专业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已全部完成,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现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公示(名单附后),公示期为:2025年12月8日—12月12日。   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来电、来函、来访等方式,反映上述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为便于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请在反映问题时提供有关线索,以及本人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或工作单位等信息。我们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履行保密义务,及时反馈核实情况。   受理电话:0478-7988168(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478-7988196(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受理地址:巴彦淖尔市新华西街巴彦淖尔市司法局4楼412室   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3:00—6:00   巴彦淖尔市司法局   2025年12月8日   2025年巴彦淖尔市   律师专业初级职称评审通过人员花名册   序号   工作单位   姓名   申报资格名称   1   内蒙古日恒律师事务所   王 波   四级律师   2   内蒙古日恒律师事务所   谢 荣   四级律师   3   内蒙古日恒律师事务所   苏 和   四级律师   4   内蒙古日恒律师事务所   吴 睿   四级律师   5   内蒙古日恒律师事务所   郝雅军   四级律师   6   内蒙古日恒律师事务所   王燕飞   四级律师   7   内蒙古日恒律师事务所   王喜军   四级律师   8   内蒙古日恒律师事务所   郭 浩   四级律师   9   内蒙古汇本律师事务所   牛甜甜   四级律师   10   内蒙古汇本律师事务所   杨 霞   四级律师   11   内蒙古汇本律师事务所   孙 华   四级律师   12   内蒙古一粟律师事务所   孙慧萍   四级律师   13   内蒙古一粟律师事务所   苏美荣   四级律师   14   内蒙古一粟律师事务所   何丽鹏   四级律师   15   内蒙古法修律师事务所   徐立忠   四级律师   16   内蒙古法修律师事务所   贾颖惠   四级律师   17   内蒙古法修律师事务所   萧 键   四级律师   18   内蒙古法修律师事务所   李常磊   四级律师   19   内蒙古亚哲律师事务所   邬 瑞   四级律师   20   内蒙古亚哲律师事务所   王 飞   四级律师   21   内蒙古亚哲律师事务所   张 奋   四级律师   22   内蒙古蒙锐律师事务所   杜明轩   四级律师   23   内蒙古蒙锐律师事务所   郭玥秀   四级律师   24   内蒙古蒙锐律师事务所   史家祯   四级律师   25   内蒙古蒙锐律师事务所   王海霞   四级律师   26   内蒙古蒙胜律师事务所   赵 炜   四级律师   27   内蒙古蒙胜律师事务所   陈 圆   四级律师   28   内蒙古蒙胜律师事务所   王超舆   四级律师   29   内蒙古大漠律师事务所   丁 杰   四级律师   30   内蒙古大漠律师事务所   郭子杨   四级律师   31   内蒙古大赫律师事务所   苗 鑫   四级律师   32   内蒙古大赫律师事务所   刘桂玫   四级律师   33   内蒙古大赫律师事务所   李 佳   四级律师   34   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   高 慧   四级律师   35   内蒙古法淼律师事务所   李 河   四级律师   36   内蒙古法淼律师事务所   武 慧   四级律师   37   内蒙古法淼律师事务所   王 悦   四级律师   38   内蒙古法淼律师事务所   高可心   四级律师   

  • 巴彦淖尔市司法局关于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4号)有关规定,现就巴彦淖...

    2025-11-26 朗读

    巴彦淖尔市司法局关于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以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4号)有关规定,现就巴彦淖尔市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以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宜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成绩于2025年11月26日公布。   应试人员可自11月26日0时起通过司法部官网、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登录司法部官网自行打印成绩通知单。   应试人员对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巴彦淖尔市司法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2楼205室)提出核查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准考证复印件。   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考试成绩经核查并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自治区司法厅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盟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为108分。巴彦淖尔市放宽地方(五原县、磴口县、杭锦后旗、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合格分数线为95分。使用蒙文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三、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一)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和地点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于2025年12月1日8时至12月5日24时,登录司法部官网或者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自行选择受理地并填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选择在报名地、户籍地、工作和生活所在地盟市司法局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完成网上填报信息程序后,申请人应于2025年12月22日至12月28日到巴彦淖尔市司法局二楼公共法律服务大厅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窗口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现场提交材料时,申请人对网上填报信息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签署《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且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应当选择户籍所在地盟市司法局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完成网上填报信息后,应当到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局指定场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对于具有2025年应届大学毕业生回原籍、现役军人复员转业、婚姻关系、工作调动等情形,已于主观题考试成绩发布前将户籍迁入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主观题考试成绩达到户籍所在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盟市司法局书面申请享受放宽政策。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6年全日制应届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包括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专升研,下同)参加主观题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如期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后可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普通高等学校2026年全日制应届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主观题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可在成绩查询页面下载打印《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届毕业生成绩合格凭证》。   (二)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本人应现场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件。享受放宽政策的申请人,需提交本人户口簿原件。以现役军人身份报考的申请人,除提交居民身份证外,还需出示本人有效现役军人身份证件。   2.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本人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应当能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或认证。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适用“老人老办法”专业学历条件的申请人,以及享受放宽政策的申请人,需提交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证书。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适用“新人新办法”专业学历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交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其中,现役军人需提交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军队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和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其他申请人需提交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和法学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   3.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证明材料。对于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需要出具报名时经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盖章的工作经历证明,以及社保管理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能体现缴纳单位名称及缴纳时间期限,下同),不能出具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可以出具从事法律工作的工作证件。对于在律师事务所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需要出具报名时提交的劳动聘用合同及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4.根据审核需要提交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学位查询结果,中国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报告等补正材料。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需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持军队院校或2001年及以前国内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需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上述材料原件经巴彦淖尔市司法局审验后复印或者扫描留存归档,原件退回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司法局统一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统一受理日期为2025年12月29日。   (三)审查、核查和审核认定   自统一受理申请之日起至自治区司法厅向司法部报送核查报告的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司法部完成审核认定的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四、其他事宜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适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的其他事宜按照《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巴彦淖尔市司法局咨询电话:0478—7988838   巴彦淖尔市司法局   2025年11月26日

  • 关于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的意见

      巴彦淖尔市司法局关于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的...

    2025-10-20 朗读

    关于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的意见,   巴彦淖尔市司法局关于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的意见   各旗县区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精神,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依法降低行政执法对企业的负面影响,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依法评估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评估,确保评估程序合法、内容合规,不得突破法律底线。   平等保护原则。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因企业规模、性质、所属地域等因素区别对待。   全面客观原则。全面收集案件相关信息,客观分析行政执法行为对企业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潜在影响。   及时有效原则。在行政执法各环节及时嵌入评估程序,根据评估结果迅速采取防范处置措施,最大限度降低负面影响。   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优先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行政处罚与企业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办理的涉企行政执法案件,即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为企业(含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参照执行。   二、评估范围与重点情形   (一)原则上需要进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案件范围   1.拟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的案件(原则上指5万元及以上,各行政执法单位可结合行业实际确定具体标准);   2.拟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3.拟采取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可能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   4.拟实施拍卖、划拨存款、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执行,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   5.拟作出不予办理、撤销或变更行政许可等直接涉及企业重大利益关系的决定;   6.涉及重大建设项目、民生保障工程、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等可能对区域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7.涉及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   8.其他经行政执法单位判断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经济影响的情形。   (二)重点评估的特别情形   1.企业为我市支柱产业、纳税大户、就业吸纳大户或重点扶持的“专精特新”企业;   2.企业处于生产经营关键时期(如重大项目攻坚期、农畜产品加工销售旺季等),执法行为可能严重阻碍企业既定发展战略的;   3.企业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整等因素已面临经营困难,不当执法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倒闭或大规模裁员的;   4.企业属于国家及自治区、市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执法可能影响技术进步、产业升级或产业链稳定的。   三、评估主体与职责分工   (一)成立评估机构   机制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建立由单位法制机构牵头、业务科室骨干组成的“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小组”。重大复杂案件可邀请行业协会代表、法律专家、企业代表参与评估。   (二)明确职责分工   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初步判断案件是否属于评估范围,收集企业基本信息、违法事实、经营状况等资料,提出评估建议,参与评估会议并介绍案件情况。   评估小组:对符合评估范围的案件制定评估方案,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调查、听取陈述申辩、专家论证等方式,全面评估执法行为对企业经济影响,形成《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报告》,提出防范处置措施建议。   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核评估报告并作出最终决策。根据评估结果,依法调整执法方式、措施或处罚幅度,确保合法合规、合理适当。重大复杂案件应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四、评估内容与标准   评估应重点围绕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1.经营影响:是否会给企业正常经营带来严重且不可逆的后果,是否会导致供应链中断、订单流失、市场份额下降;   2.发展影响:是否会严重影响企业融资能力、投资计划、技术进步或产业升级;   3.社会影响:是否会影响区域就业稳定、金融稳定或引发连锁反应波及上下游企业;   4.政策影响:是否与国家、自治区及我市重点产业政策相冲突,阻碍关联产业发展;   5.信誉影响:是否会严重影响企业及其负责人商业信誉、企业形象,是否会引起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   6.区域影响:是否对地方支柱产业、农牧业产业化、重大项目建设等产生不利影响;   7.其他影响:其他可能影响民营经济发展或波及社会经济稳定的事项。   五、评估程序与流程   (一)启动程序。案件承办人员发现案件符合评估范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申请表》,连同案件材料提交评估小组。评估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启动评估程序,并通知涉案企业。   (二)实施评估。评估小组应全面收集资料,必要时实地走访企业,与企业负责人、员工座谈。组织召开评估会议,运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方法,充分听取行业协会、专家及企业陈述申辩意见,对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全面评估。   (三)结果运用。评估小组应在评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评估报告,提出明确处理建议。   1.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处罚,可单独制发《行政指导建议书》;   2.对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配合调查等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最大程度从轻、减轻处罚;   3.对拟实施行政强制的,优先采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确需实施的,选择对企业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4.对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充分保障企业听证权利,处罚决定与企业承受能力、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可探索分期缴纳、暂缓执行等机制;   5.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严格执法的,在做好风险防控预案前提下依法办理。   (四)决策与反馈。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根据评估报告作出决策。决定作出后,评估小组应跟踪评估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向企业反馈。对评估决定有异议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六、评估结果的配套保障机制   (一)探索执法“观察期”制度。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涉及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等情形外,对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可设定合理的执法“观察期”,期内优先采取教育提醒、警示告诫、行政指导等柔性方式,谨慎使用严厉处罚措施。   (二)规范调查检查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合理安排调查检查对象、时间、地点、频次,积极推进线上执法、远程监管。确需现场检查的,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采取对企业权益限制或损害最小的方式,避免影响企业核心生产性资产使用。   (三)强化执法时限管控。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期限,从严控制时限审批,压缩办案周期。建立涉企案件快速办理机制,避免因办案周期过长加重企业负担、激化矛盾。   (四)审慎公开执法信息。主动公开涉企执法信息前,应评估对企业商业信誉、商业机会的影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予公开;依法确需公开的,应作适当处理。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应及时撤回公开信息并说明情况。   (五)加强后续指导服务。执法结束后,应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帮助分析违法成因,指导制定整改措施,引导企业培育合规文化,提升依法经营能力。   七、监督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将经济影响评估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重要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确保制度落地。   (二)强化监督考核。市、旗县区司法局通过案卷评查、专项监督、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应当评估而不评估、评估走过场、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未恶意串通的,按规定予以容错免责。   (三)建立报告备案制度。各行政执法单位应每年向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工作统计表》,重大敏感案件及时专报。   (四)注重宣传培训。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准确理解制度要求。积极宣传评估制度,提高企业知晓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八、附则   (一)本意见由巴彦淖尔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二)市级各行政执法单位可以依据本意见,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单位、本系统具体制度。建议有责令停产停业处罚权、有行政强制权、近三年来有5万元以上罚款超过5笔的单位和管理“四上企业”较多的单位建立本单位具体制度。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巴彦淖尔市司法局   2025年10月20日   

  • 关于巴彦淖尔市2025年申报参加律师专业职称资格评...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律师专业职称申报工作的...

    2025-10-15 朗读

    关于巴彦淖尔市2025年申报参加律师专业职称资格评审人员名单的公示,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律师专业职称申报工作的通知》(内司通〔2025〕83号)要求,我市律师专业职称资格评审材料报送工作已经结束。为确保本次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我市律师专业职称申报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名单附后)。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2025年10月15日—2025年10月21日)。   公示期间,若对公示人员有异议,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反映问题要真实有据,同时应提供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以便于我们下一步做好调查、核实、答复工作,我们将对相关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受理电话:0478-7988168(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   0478-7988196(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8:00   巴彦淖尔市司法局   2025年10月15日

  • 巴彦淖尔市司法局关于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25年第8号)有关规定,现就...

    2025-09-18 朗读

    巴彦淖尔市司法局关于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和主观题考试报名、交费等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25年第8号)有关规定,现就巴彦淖尔市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和主观题考试报名、交费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客观题考试成绩公布、查询   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于9月19日公布。应试人员可自9月19日0时起,通过司法部官网、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登录司法部官网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二、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   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确定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为180分,我市五原县、磴口县、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杭锦后旗6个旗县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60分。   2025年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2025年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三、主观题考试相关事宜   (一)报名与交费   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报名和交费时间为9月19日8时至9月23日18时。2024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2025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应于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官网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并按规定交纳考试费90元,逾期不予补报。   (二)选择考区   2024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2025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以选择在客观题考试报名地或者工作、生活地所在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确认参加2025年主观题考试。   巴彦淖尔市设置计算机、纸笔答题方式考区、考点。   (三)打印准考证   参加主观题考试人员,可于2025年10月7日至11日登录司法部官网自行打印准考证。   (四)考试时间与方式   主观题考试时间为2025年10月12日9:00-13:00,考试时间240分钟。   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计算机鼠标及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   应试人员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使用计算机考试确有困难的,可在确认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时申请使用纸笔答题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在答题纸上作答。   主观题考试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应选择其一作答。主观题考试由司法行政机关为应试人员统一提供电子法律法规,应试人员在计算机上查阅。   (五)使用蒙古文作答   客观题考试选择使用蒙古文作答的成绩合格人员,可以选择使用汉文试卷或蒙古文试卷参加主观题考试。   选择使用蒙古文作答的主观题考试应试人员,实行纸笔答题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在答题纸上作答。   四、其他事宜   应试人员参加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其他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25年第4号)、《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2025年6月6日发布)执行。考生可登录司法部、自治区司法厅官网查询或向自治区司法厅、报名地盟市司法局咨询。   应试人员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的公布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由司法部、自治区司法厅另行公告。   请应试人员及时关注司法部、自治区司法厅及巴彦淖尔市司法局有关通知公告,认真复习备考。   巴彦淖尔市司法局咨询电话:0478-7988838   巴彦淖尔市司法局   2025年9月18日   

  • 司法部关于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8号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

    2025-09-17 朗读

    司法部关于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和主观题考试报名、交费等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8号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就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和主观题考试报名、交费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客观题考试成绩公布、查询   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成绩于2025年9月19日公布。应试人员可自9月19日0时起,通过司法部官网、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登录司法部官网打印成绩通知单。   二、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   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确定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为180分。放宽地区放宽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其中,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40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和甘肃临夏州以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50分;其他规定的放宽地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60分。   2025年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2025年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三、主观题考试相关事宜   (一)报名与交费   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报名和交费时间为9月19日8时至9月23日18时。2024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2025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应于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官网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并交纳考试费。   (二)选择考区   2024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2025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以选择在客观题考试报名地或者工作、生活地所在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确认参加2025年主观题考试。   选择使用纸笔答题方式的应试人员应在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集中设置的考区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   (三)打印准考证   参加主观题考试人员,可于2025年10月7日至11日登录司法部官网打印准考证。   (四)考试时间与方式   主观题考试时间为2025年10月12日9:00-13:00,考试时间240分钟。   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计算机鼠标及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   应试人员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使用计算机考试确有困难的,可在确认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时申请使用纸笔答题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在答题纸上作答。   主观题考试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应选择其一作答。主观题考试由司法行政机关为应试人员统一提供电子法律法规,应试人员在计算机上查阅。   (五)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答   客观题考试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答的成绩合格人员,可以选择使用汉文试卷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主观题考试,使用五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中的一种作答,实行同等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合格分数线政策。   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答的主观题考试应试人员,应在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设置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考场的考区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并实行纸笔答题方式。   四、其他事宜   应试人员参加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的其他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25年第4号)执行。考生可登录司法部官网查询或向司法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咨询。司法部咨询电话:010-65012348。   应试人员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由司法部另行公告。   请应试人员及时关注司法部及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有关通知公告,认真复习备考。   司 法 部   2025年9月17日   

  • 法治日报 | 把法律交给人民 让人民信仰法治

    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

    2025-09-15 朗读

    法治日报 | 把法律交给人民 让人民信仰法治, 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以下简称法治宣传教育法)。这是我国关于全民普法工作的专门性法律,“习近平法治思想”首次明确写入法律。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举措,是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社会基础的迫切要求,是总结全民普法四十年实践经验、加强和改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现实需要,对于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法者,治之端也。”作为治国之重器,法律的权威既源于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更来自人民内心的认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通过不懈努力,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传播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培育法治信仰、弘扬法治精神、促进法治实践,都离不开持续、深入、广泛的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   自1986年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实施以来,我国法治宣传教育历经八个“五年”的接续努力,四十年锲而不舍、春风化雨。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新时代新征程法治宣传教育全面创新发展。广大普法工作者以“功成不必在我”的境界、“功成必定有我”的担当,让法治宣传从文件里走到田埂上、从课堂上融入生活里,成效举世瞩目: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传日益深入,“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广泛推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繁荣发展,全社会法治观念显著增强,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持续提升。这场覆盖超十亿人口的普法实践,不仅创造了人类法治史上的奇迹,更印证着“法立于上、教弘于下”的东方智慧,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   当前,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需求日益增长。唯有持续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的群众基础,才能确保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同时,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还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监督保障力度不足、普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面对这一现实,亟须将四十年来实践探索的宝贵经验巩固上升为法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普法工作提质增效。法治宣传教育法的出台,是回应时代之需的客观需要,更是筑牢法治之基的固本之策,正当其时,适逢其势,意义非凡。   作为四十年普法工作的制度性成果,法治宣传教育法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构建起了新时代法治宣传教育的“四梁八柱”。从立法目的到基本原则,从工作机制到重点群体,从保障监督到法律责任……每一条款都凝结着实践智慧,每一章节都体现着时代关切。立法过程中,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吸纳社会各界特别是基层声音,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可以说,这部法律凝聚了四十年普法的智慧,回应了人民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彰显了党和国家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治的权威离不开执行。法治宣传教育法要真正落地见效,必须以“钉钉子精神”抓好贯彻落实。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民普法工作,将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首要任务,进一步巩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基础。要广泛宣传立法目的、重要意义、核心内容,提升社会认知度和参与度。要加快配套制度建设,完善法治宣传教育政策体系,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与新法有效衔接。要加强监督指导,压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推动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基层治理和日常生活,确保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十年的普法实践深刻启示我们:法治的真谛,在于全体人民的真诚信仰;法治的力量,在于亿万人心的共同坚守。只有让法律走进群众心里,让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才能在全社会蔚然成风。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以法治方式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守正创新、提质增效、全面发展,把法律交给人民,让人民信仰法治,凝聚起“法之必行、行之必果”的磅礴伟力,在法治轨道上推动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筑起坚实的法治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