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部、自治区司法厅工作部署,现就巴彦淖尔市发放2026年应届毕业...
巴彦淖尔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应届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 根据司法部、自治区司法厅工作部署,现就巴彦淖尔市发放2026年应届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证人员范围参加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2026年应届毕业生,在巴彦淖尔市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通过司法部审核认定的人员。二、领证时间2026年8月24日-8月25日时间:上午09:00—12:00 下午15:00—18:00三、领证地点临河区新华西街巴彦淖尔市司法局二楼公共法律服务大厅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窗口。 四、注意事项1.证书需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原件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2.申请人员因个人原因无法在集中颁发时间到现场领取证书的,可以自8月26日起,通过电话预约其他时间领取,不受理委托他人代领。预约电话0478-7988838。3.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已同步更新此批法律职业资格查询信息,申请人可登录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查询。巴彦淖尔市司法局2026年8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
司法部发布关于欧盟外国补贴调查相关做法构成不当域外管辖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等规定,司法部会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调查认定,欧盟利用其《外国补贴条例》在对京东调查中对中国实体采取的相关跨境调查做法,构成不当域外管辖措施。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该不当域外管辖措施。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司 法 部2026年8月19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
巴彦淖尔市2025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结果公示暨2026年度注销事项公告,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司通﹝2021﹞141号)要求,经各旗县区司法局提出年度考核等次建议,市司法局审核,2025年度我市共5家基层法律服务所考核结果为“合格”,暂缓年度考核2家、注销2家;38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结果为“称职”,3人暂缓年度考核,7人注销。现予以公告。一、考核结果(一)基层法律服务所(5家)合格名单1.临河区1家: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力行法律服务所2.乌拉特前旗3家:乌拉特前旗148法律服务所、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法律服务所、乌拉特前旗西山咀农场法律服务所3.乌拉特中旗1家:乌拉特中旗正圆法律服务所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8名)称职名单1.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正德法律服务所(9人)郝天海、王建雄、高秀萍、靳大平、仲天银、闫军、谷满仓、包玉立、张生祥2.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力行法律服务所(7人)陈美苹、丁禹光、周晶、王瑞平、新尼夫、王磊、郭忠一3.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7人)张生龙、张银贵、王怀清、朱玉秀、吕志渊、孙斯琴 、王文军4.乌拉特前旗148法律服务所(5人)赵恒、张冬梅、刘存虎、王守忠、魏秀5.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法律服务所(3人)王瑞平、王礼泽、胡俊钢6.乌拉特前旗西山咀农场法律服务所(3人)胡海霞、翟永军、高姗娥7.乌拉特中旗正圆法律服务所(3人)哈斯塔娜、赵锁旺、康俊8.磴口县巴彦高勒镇法律服务所(1人)郭怀友二、暂缓年度考核名单(一)暂缓年度考核所(2家)临河区(2家):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正德法律服务所、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二)暂缓年度考核人员(3人)1.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正德法律服务所(1人)闫莉2.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2人)包华、刘登华三、注销名单(一)注销所(2家)磴口县巴彦高勒镇法律服务所、五原县隆兴昌镇法律服务所(二)注销人员(7人)1.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正德法律服务所(3人)李玉成、李双燕、格日乐2.磴口县巴彦高勒镇法律服务所(1人)刘玉英3.五原县隆兴昌镇法律服务所(3人)杨玉华、李聚元、张瑛 巴彦淖尔市司法局 2026年8月14日
根据《巴彦淖尔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
巴彦淖尔市司法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关情况变更的公告, 根据《巴彦淖尔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情况,旗县区司法局提出个别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意见,经市司法局审核,现将变更情况予以公告。根据本人申请,经临河区司法局、磴口县司法局审核同意并向市司法局请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郭怀友执业机构由“磴口县巴彦高勒镇法律服务所”变更为“临河区正德法律服务所”。 巴彦淖尔市司法局 2026年8月14日
为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
巴彦淖尔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之规定,巴彦淖尔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发布本通告。一、自即日起,巴彦淖尔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依法严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二、凡在巴彦淖尔市县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自觉到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不得实施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的行为。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六)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七)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八)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九)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十)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十一)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十二)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十三)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十四)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十五)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十六)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十七)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十八)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十九)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在本通告发布后、移送立案侦查之前到人民法院积极履行义务且违法犯罪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五、教唆、帮助债务人实施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人民法院支持、鼓励对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被执行人依法提出刑事自诉。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人民法院已决定立案的拒执犯罪自诉案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为自诉人提供法律援助。七、广大群众尤其是申请执行人要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人民法院鼓励广大群众踊跃举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线索,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活动,司法机关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线索举报电话: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0478—8987068临河区人民法院0478—8274801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0478—3606017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0478—5914030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0478—4611696杭锦后旗人民法院0478—2611823五原县人民法院0478—5210900磴口县人民法院0478—4263608 特此通告 巴彦淖尔市委政法委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巴彦淖尔市司法局2026年8月11日
根据案件需要,本机关决定对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宏丰村某组不服乌拉特中...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会的公告, 根据案件需要,本机关决定对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宏丰村某组不服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对其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举行公开听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听证时间2026年8月12日下午3点30分二、听证地点:乌拉特中旗司法局行政复议听证室三、注意事项(一)听证会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纪律和听证会规则,服从听证主持人安排,不得录音录像; (二)因听证场所限制,请申请旁听人员提前电话联系确认。四、联系方式电话:0478-5914451特此公告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2026年8月12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依法严...
关于巴彦淖尔市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公开征集涉黑涉恶线索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涉黑涉恶举报线索。一、举报范围(一)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裸聊敲诈、非法放贷、非法催收、舆情敲诈、恶意索赔、强迫消费、劳务碰瓷、色情敲诈等涉黑涉恶犯罪及相关犯罪。(二)跟踪滋扰、威胁恐吓、敲诈勒索等“软暴力”涉黑涉恶犯罪。(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把持基层政权、破坏选举、侵吞集体资产、欺压残害群众的“村霸”、“乡霸”;垄断资源、强揽工程、恶意竞标、滥开滥采的“沙霸”、“矿霸”;垄断经营、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干扰破坏工程建设的“街霸”、“市霸”等黑恶势力。(四)制贩毒品、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黄赌毒黑合流的犯罪团伙和境内外黑恶势力勾连犯罪。(五)操纵控制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黑恶团伙。(六)金融放贷、物业管理、生态林草、矿产资源、民间借贷、殡葬服务等领域涉黑涉恶犯罪及相关犯罪。二、举报渠道(一)全国“12337”统一线上举报平台。通过网上搜索“12337”或点击中国长安网、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微信公众号,进入举报渠道。(二)巴彦淖尔市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小组举报途径举报信箱:市委政法委: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金川大道1号,市党政大楼8017办公室(邮编015000)市中级人民法院: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利民西街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1204办公室(邮编015000)市人民检察院: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金川大道与五一街交汇处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6011办公室(邮编015000)市公安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源东路中段,巴彦淖尔市公安局深化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编015000)市司法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附中东,巴彦淖尔市司法局411办公室(邮编015000)举报电话(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市委政法委:0478-8655814市中级人民法院:0478-8987018市人民检察院:0478-8916612市公安局:0478-8920606市司法局:0478-7988151临河区:0478-8523781乌拉特前旗:0478-3607920乌拉特中旗:0478-5911805乌拉特后旗:0478-4619969五原县:0478-5222351杭锦后旗:0478-2611800磴口县:0478-4266029举报电子邮箱:bynrshb@163.com。三、举报须知鼓励实名举报,核查单位对举报人信息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举报内容需客观真实,尽可能提供具体时间、地点、人员及证据线索,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对威胁、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对提供重大线索,协助破案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巴彦淖尔市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专班2026年8月10日
为健全我市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全流程管理,我...
关于修改《巴彦淖尔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健全我市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全流程管理,我局依据国家、自治区法规规章及配套制度,结合我市工作实践,对《巴彦淖尔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巴政发〔2021〕8 号)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巴彦淖尔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8月10日至2026年8月25日。 联 系 人:刘洋 杨青联系电话(兼传真):7988110 电子邮箱:bssfjlfk@163.com通信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街巴彦淖尔市司法局502办公室 巴彦淖尔市司法局 2026年8月10日
根据《巴彦淖尔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
巴彦淖尔市司法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关情况变更的公示, 根据《巴彦淖尔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情况,旗县区司法局提出个别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意见,经市司法局审核,现将变更情况予以公示。一、变更情况根据本人申请,经临河区司法局、磴口县司法局审核同意并向市司法局请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郭怀友执业机构由“磴口县巴彦高勒镇法律服务所”变更为“临河区正德法律服务所”。二、公示时间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6年8月4日至8月10日)。三、受理方式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可通过来访、来函、电话等形式反映上述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3:00-6:00受理电话:0478—7988195电子邮箱:bslsbs@163.com 特此公示 巴彦淖尔市司法局 2026年8月3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
巴彦淖尔市2025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结果公示暨2026年度注销事项公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司通﹝2021﹞141号)要求,经各旗县区司法局提出年度考核等次建议,市司法局审核,2025年度我市共5家基层法律服务所考核结果为“合格”,暂缓年度考核2家、注销2家;38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结果为“称职”,3人暂缓年度考核,7人注销。现予以公告。一、考核结果(一)基层法律服务所(5家)合格名单1.临河区1家: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力行法律服务所2.乌拉特前旗3家:乌拉特前旗148法律服务所、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法律服务所、乌拉特前旗西山咀农场法律服务所3.乌拉特中旗1家:乌拉特中旗正圆法律服务所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8名)称职名单1.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正德法律服务所(9人)郝天海、王建雄、高秀萍、靳大平、仲天银、闫军、谷满仓、包玉立、张生祥2.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力行法律服务所(7人)陈美苹、丁禹光、周晶、王瑞平、新尼夫、王磊、郭忠一3.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7人)张生龙、张银贵、王怀清、朱玉秀、吕志渊、孙斯琴 、王文军4.乌拉特前旗148法律服务所(5人)赵恒、张冬梅、刘存虎、王守忠、魏秀5.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法律服务所(3人)王瑞平、王礼泽、胡俊钢6.乌拉特前旗西山咀农场法律服务所(3人)胡海霞、翟永军、高姗娥7.乌拉特中旗正圆法律服务所(3人)哈斯塔娜、赵锁旺、康俊8.磴口县巴彦高勒镇法律服务所(1人)郭怀友二、暂缓年度考核名单(一)暂缓年度考核所(2家)临河区(2家):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正德法律服务所、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二)暂缓年度考核人员(3人)1.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正德法律服务所(1人)闫莉2.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2人)包华、刘登华三、注销名单(一)注销所(2家)磴口县巴彦高勒镇法律服务所、五原县隆兴昌镇法律服务所(二)注销人员(7人)1.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正德法律服务所(3人)李玉成、李双燕、格日乐2.磴口县巴彦高勒镇法律服务所(1人)刘玉英3.五原县隆兴昌镇法律服务所(3人)杨玉华、李聚元、张瑛四、公示时间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6年8月4日至8月10日)。五、受理方式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可通过来访、来函、电话等形式反映上述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3:00-6:00受理电话:0478—7988195电子邮箱:bslsbs@163.com 特此公示 巴彦淖尔市司法局 202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