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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须知
巴彦淖尔市司法局
    http://sfj.bynr.gov.cn 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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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须知

 

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方式

当场及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巴彦淖尔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0478 - 7901171   7988998

二、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8.行政复议申请人如通过当面递交或邮寄的方式书面申请行政复议,一并提交所需其他材料。如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复议申请,可在接到复议机关告知后,当面递交其他所需材料。

三、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四、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1.经过信访程序处理的行为;

2.对申诉问题作出的处理行为;

3.没有设定新的权利、义务的重复处理行为;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公开信访和行政复议等处理程序中相关信息的行为;

5.行业自律组织按照内部自律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

6.对公民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的有关机关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和说明。

7.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8.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申请人应提供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格式文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②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如有委托代理人,需填写授权委托书;(①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②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③如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推选证明材料原件);

3.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原件及复印件(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决定书、通知书、批准书、复函等;行政机关不作为需提供能够证明其不作为的事实、证据材料);

4.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的材料
(提供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交曾经向被申请人提出过相应申请的书面材料,如邮寄单,申请等);

注:1、所有复印件须经办案人员核对原件,确认无误。
      2、预留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联系电话。

六、申请人的权利:

1、申请人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

2、申请人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行政复议的权利;

3、申请人有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权利;

4、申请人有提出听证的权利;

5、在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有撤回申请的权利;

6、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申请人的义务:

1、申请人有遵守行政复议法律法规,正确行使复议权的义务;

2、申请人有遵守行政复议秩序的义务;

3、申请人有按照复议机关的要求参加复议活动(如听证)的义务;

4、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复议决定的作出:

除法定的中止、终止情形外,于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延期30日作出。

特别提醒

1.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清晰、端正,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申请人到复议机关现场核实;

2.申请人应提供准确有效的邮寄地址及联系电话,确保及时接收复议机关邮寄的文书及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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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须知

发布时间: 2023-05-08 11:11

信息来源: 巴彦淖尔市

 

申请行政复议须知

 

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方式

当场及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巴彦淖尔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0478 - 7901171   7988998

二、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8.行政复议申请人如通过当面递交或邮寄的方式书面申请行政复议,一并提交所需其他材料。如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复议申请,可在接到复议机关告知后,当面递交其他所需材料。

三、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四、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1.经过信访程序处理的行为;

2.对申诉问题作出的处理行为;

3.没有设定新的权利、义务的重复处理行为;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公开信访和行政复议等处理程序中相关信息的行为;

5.行业自律组织按照内部自律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

6.对公民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的有关机关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和说明。

7.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8.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申请人应提供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格式文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②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如有委托代理人,需填写授权委托书;(①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②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③如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推选证明材料原件);

3.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原件及复印件(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决定书、通知书、批准书、复函等;行政机关不作为需提供能够证明其不作为的事实、证据材料);

4.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的材料
(提供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交曾经向被申请人提出过相应申请的书面材料,如邮寄单,申请等);

注:1、所有复印件须经办案人员核对原件,确认无误。
      2、预留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联系电话。

六、申请人的权利:

1、申请人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

2、申请人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行政复议的权利;

3、申请人有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权利;

4、申请人有提出听证的权利;

5、在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有撤回申请的权利;

6、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申请人的义务:

1、申请人有遵守行政复议法律法规,正确行使复议权的义务;

2、申请人有遵守行政复议秩序的义务;

3、申请人有按照复议机关的要求参加复议活动(如听证)的义务;

4、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复议决定的作出:

除法定的中止、终止情形外,于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延期30日作出。

特别提醒

1.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清晰、端正,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申请人到复议机关现场核实;

2.申请人应提供准确有效的邮寄地址及联系电话,确保及时接收复议机关邮寄的文书及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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