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国旗法》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提案”收悉。非常感谢您对《国旗法》在我市贯彻实施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的提案对我们进一步做好《国旗法》贯彻实施工作很有帮助。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国旗法》贯彻实施情况
(一)宣传教育情况。我们高度重视《国旗法》的宣传教育,将《国旗法》纳入普法范围,在机关、社区、学校等重点单位加大宣传力度。一是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健全完善各级党委(党组)学法、用法、依法履职等制度,将《国旗法》纳入党员领导干部日常学习中。二是全市各单位围绕建党100周年开展各类庆祝活动,举行唱国歌升国旗系列活动,与国旗合影,进一步激发爱国主义热情,提高干部群众维护国旗尊严的自觉性。三是全市公检法司及学校等单位,能认真宣传贯彻《国旗法》,均设立标准旗杆,建立了升降国旗制度。四是各类学校、幼儿园结合实际,不断丰富开展国旗下讲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红色传承主题教育等活动。
(二)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一是强化责任落实。由市司法局牵头,组织教育、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国旗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二是明确重点检查内容。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应当升挂、悬挂国旗而未升挂、悬挂的;国旗的升挂、悬挂是否破旧、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国旗的升挂、悬挂位置是否恰当;是否有将国旗及其图案用做商标和广告的;是否有故意毁损、涂划、玷污、践踏国旗的;有条件应当升挂国旗的居民院 (楼、小区)而未升挂的。三是严格检查方式。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以自查自纠为主,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旗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直各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的《国旗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自查。
(三)国旗的升挂和使用情况。通过专项检查,我市党政办公大楼前及全市各单位、学校等均按要求规范升挂和使用国旗。全市凡属《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均能依法严格执行国旗升挂制度,严格按照《国旗法》规定的位置、升降时间和方法进行,不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的国旗。
二、下一步工作举措
(一)加大对《国旗法》的宣传教育力度。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督促各地各部门要以党史学习教育和建党一百周年为契机,深入开展专题宣传。一是突出普法主题,全面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全市普法工作要以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为契机,大力开展《国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尤其加强对居委会、村委会的集中宣传,加大有条件小区升挂或悬挂国旗宣传力度,全面规范各类组织、机构、行业对国旗的使用行为,用法治方式弘扬爱国精神,增强公民的国家意识。二是抓住重要节点,丰富普法形式。将常态化的法治宣传实践与阶段性的推进活动相结合,放大社会影响、深化普法实效。利用“法律六进”活动,开展常规的、常态化的法治宣传。抓住“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国庆节、“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广场咨询、文艺演出、线上知识竞赛等集中宣传活动。
(二)建立健全制度和监管机制。按照《国旗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明确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国旗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明确《国旗法》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司法、公安、行政执法、工信、教育、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责任,按照职责和行业领域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等流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使《国旗法》真正按规定落到实处。
(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继续把贯彻执行《国旗法》列入日常工作,依法对国旗的制作、销售、升挂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定期、不定期的经常性检查制度,要求每年对《国旗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开展集中监督检查,对依法应当在规定的节日升挂国旗的场所或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国旗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工作,重点加强“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国旗的升挂、使用、销售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问题将严格依法、及时进行处理,确保我市范围内各单位依法正确升挂、使用国旗。
在此,对您提的宝贵意见表示感谢,并请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以促进我们的工作进步。
联系人:吕 光
联系方式:0478-7901191
巴彦淖尔市司法局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