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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这些情况下,农民工可以向工程单位主张工资
巴彦淖尔市司法局
    http://sfj.bynr.gov.cn 202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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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建筑工地打工的农民工朋友而言,在遇到拖欠工资的问题时,通常会首先向包工头讨要。这种做法当然符合社会公众的朴素认识,但现行法律为保障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作出了特别规定;在部分特别情况下,您也可以向工程单位要求支付工资。就此,您需要了解这些:



案例速读

老家农村的严某前往某市给包工头瞿某打工,主要负责对工地现场的管理。瞿某是中跃公司股东,中跃公司接手了中铁十一局桥梁分公司承包项目的部分工程,又再次将接手的部分工程转包给瞿某,工程发包人是浩蓝公司。

           

同时,浩蓝公司与中铁十一局桥梁分公司另有约定,中铁十一局桥梁分公司全部垫资直至竣工验收,即竣工验收前浩蓝公司无需支付任何工程款项。瞿某总计拖欠严某67466元工资,就此有瞿某签名的工资明细表证实。严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瞿某支付上述拖欠工资,中跃公司、中铁十一局、浩蓝公司就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瞿某和严某间微信聊天记录与工资明细表的存在,足以认定瞿某以个人名义雇佣严某并拖欠工资的事实,严某应当支付拖欠的工资用并无疑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工程发包人浩蓝公司,工程总承包人中建十一局桥梁分公司,工程分包人中跃公司三个工程单位,是否需要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

法院观点

对中跃公司、中铁十一局、浩蓝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法院评判如下:

其一,中跃公司作为项目分包单位,对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尽管中跃公司与严某不存在直接的劳务关系,但将部分工程再次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即瞿某,违背了《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合同不得二次分包、不得分包给无资质个人或单位”的规定,极容易造成拖欠工资、“豆腐渣工程”等恶劣影响。对此违规分包行为,中跃公司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院判决中跃公司应对严某的工资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二,中铁十一局桥梁分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虽然不负责具体、直接的工资支付,但应当对分包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保障农民工及时足额拿到工资。现分包单位中跃公司拖欠严某的工资,说明其未尽到法定的监督义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中铁十一局桥梁分公司应对欠付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此基础上,中铁十一局作为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中铁十一局认为,严某从事的是管理性工作,有别于一般农民工初级的体力性劳动,不符合农民工身份。但所谓农民工,其判断标准是提供劳务者是否拥有农村户口,而非其工作内容。农民工应当理解为,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业户口的工人,而劳动性质并不局限于体力性劳动。因此,法院对中跃十一局的抗辩不予采纳,判决中跃十一局应当对严某的工资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铁十一局先行清偿后,可向中跃公司及瞿某追偿。

其三,浩蓝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并不能简单将按案涉项目发包给中铁十一局桥梁分公司就“甩手不干”,还应当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农民工工资费用打入专门账户中,以防用人单位欠薪。因为建设单位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足以说明建设单位的行为间接导致了拖欠工资的后果,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工资。浩蓝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的约定,涉案项目完工前,应由中铁十一局桥梁分公司垫资完成,其不承担任何债务。但是,该合同只在浩蓝公司与中铁十一局桥梁分公司之间产生效力,并不能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更何况该约定违背了法律规定,故而不能够对农民工严某产生效力。法院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浩蓝公司的抗辩不予采纳,判决浩蓝公司就严某工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法院支持了严某“中跃公司、中铁十一局、浩蓝公司就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核心小结

以下情况,农民工可以向劳务合同相对人(也即包工头)以外的工程单位主张工资:

其一,对建设单位(发包人)而言,它欠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工资。

其二,总承包单位(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工程合同的单位)原则上应当自行完成工程项目。若想分包工程,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并且只能分包部分工程,同时以一次为限。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几个部分发包给多个承包人,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将工程全部转包、支解成几个部分后全部分包而变相转包、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分包人(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工程合同的“第二承包人”)也不得二次分包。若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存在违法发包、分包问题,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需负责支付工资。

其三,若存在建设工程存在承包后分包情况的,分包单位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人;分包单位违法再次分包的,也要负责支付工资。若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工资,再依法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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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这些情况下,农民工可以向工程单位主张工资

发布时间:2026-07-02 17:25 来源:武汉大学法律援助中心 朗读

【以案释法】| 这些情况下,农民工可以向工程单位主张工资, 对于在建筑工地打工的农民工朋友而言,在遇到拖欠工资的问题时,通常会首先向包工头讨要。这种做法当然符合社会公众的朴素认识,但现行法律为保障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作出了特别规定;在部分特别情况下,您也可以向工程单位要求支付工资。就此,您需要了解这些:案例速读老家农村的严某前往某市给包工头瞿某打工,主要负责对工地现场的管理。瞿某是中跃公司股东,中跃公司接手了中铁十一局桥梁分公司承包项目的部分工程,又再次将接手的部分工程转包给瞿某,工程发包人是浩蓝公司。           同时,浩蓝公司与中铁十一局桥梁分公司另有约定,中铁十一局桥梁分公司全部垫资直至竣工验收,即竣工验收前浩蓝公司无需支付任何工程款项。瞿某总计拖欠严某67466元工资,就此有瞿某签名的工资明细表证实。严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瞿某支付上述拖欠工资,中跃公司、中铁十一局、浩蓝公司就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由于瞿某和严某间微信聊天记录与工资明细表的存在,足以认定瞿某以个人名义雇佣严某并拖欠工资的事实,严某应当支付拖欠的工资用并无疑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工程发包人浩蓝公司,工程总承包人中建十一局桥梁分公司,工程分包人中跃公司三个工程单位,是否需要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法院观点对中跃公司、中铁十一局、浩蓝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法院评判如下:其一,中跃公司作为项目分包单位,对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尽管中跃公司与严某不存在直接的劳务关系,但将部分工程再次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即瞿某,违背了《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合同不得二次分包、不得分包给无资质个人或单位”的规定,极容易造成拖欠工资、“豆腐渣工程”等恶劣影响。对此违规分包行为,中跃公司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院判决中跃公司应对严某的工资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二,中铁十一局桥梁分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虽然不负责具体、直接的工资支付,但应当对分包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保障农民工及时足额拿到工资。现分包单位中跃公司拖欠严某的工资,说明其未尽到法定的监督义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中铁十一局桥梁分公司应对欠付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此基础上,中铁十一局作为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中铁十一局认为,严某从事的是管理性工作,有别于一般农民工初级的体力性劳动,不符合农民工身份。但所谓农民工,其判断标准是提供劳务者是否拥有农村户口,而非其工作内容。农民工应当理解为,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业户口的工人,而劳动性质并不局限于体力性劳动。因此,法院对中跃十一局的抗辩不予采纳,判决中跃十一局应当对严某的工资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铁十一局先行清偿后,可向中跃公司及瞿某追偿。其三,浩蓝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并不能简单将按案涉项目发包给中铁十一局桥梁分公司就“甩手不干”,还应当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农民工工资费用打入专门账户中,以防用人单位欠薪。因为建设单位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足以说明建设单位的行为间接导致了拖欠工资的后果,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工资。浩蓝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的约定,涉案项目完工前,应由中铁十一局桥梁分公司垫资完成,其不承担任何债务。但是,该合同只在浩蓝公司与中铁十一局桥梁分公司之间产生效力,并不能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更何况该约定违背了法律规定,故而不能够对农民工严某产生效力。法院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浩蓝公司的抗辩不予采纳,判决浩蓝公司就严某工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法院支持了严某“中跃公司、中铁十一局、浩蓝公司就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核心小结以下情况,农民工可以向劳务合同相对人(也即包工头)以外的工程单位主张工资:其一,对建设单位(发包人)而言,它欠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工资。其二,总承包单位(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工程合同的单位)原则上应当自行完成工程项目。若想分包工程,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并且只能分包部分工程,同时以一次为限。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几个部分发包给多个承包人,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将工程全部转包、支解成几个部分后全部分包而变相转包、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分包人(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工程合同的“第二承包人”)也不得二次分包。若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存在违法发包、分包问题,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需负责支付工资。其三,若存在建设工程存在承包后分包情况的,分包单位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人;分包单位违法再次分包的,也要负责支付工资。若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工资,再依法进行追偿。

对于在建筑工地打工的农民工朋友而言,在遇到拖欠工资的问题时,通常会首先向包工头讨要。这种做法当然符合社会公众的朴素认识,但现行法律为保障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作出了特别规定;在部分特别情况下,您也可以向工程单位要求支付工资。就此,您需要了解这些:



案例速读

老家农村的严某前往某市给包工头瞿某打工,主要负责对工地现场的管理。瞿某是中跃公司股东,中跃公司接手了中铁十一局桥梁分公司承包项目的部分工程,又再次将接手的部分工程转包给瞿某,工程发包人是浩蓝公司。

           

同时,浩蓝公司与中铁十一局桥梁分公司另有约定,中铁十一局桥梁分公司全部垫资直至竣工验收,即竣工验收前浩蓝公司无需支付任何工程款项。瞿某总计拖欠严某67466元工资,就此有瞿某签名的工资明细表证实。严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瞿某支付上述拖欠工资,中跃公司、中铁十一局、浩蓝公司就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瞿某和严某间微信聊天记录与工资明细表的存在,足以认定瞿某以个人名义雇佣严某并拖欠工资的事实,严某应当支付拖欠的工资用并无疑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工程发包人浩蓝公司,工程总承包人中建十一局桥梁分公司,工程分包人中跃公司三个工程单位,是否需要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

法院观点

对中跃公司、中铁十一局、浩蓝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法院评判如下:

其一,中跃公司作为项目分包单位,对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尽管中跃公司与严某不存在直接的劳务关系,但将部分工程再次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即瞿某,违背了《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合同不得二次分包、不得分包给无资质个人或单位”的规定,极容易造成拖欠工资、“豆腐渣工程”等恶劣影响。对此违规分包行为,中跃公司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院判决中跃公司应对严某的工资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二,中铁十一局桥梁分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虽然不负责具体、直接的工资支付,但应当对分包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保障农民工及时足额拿到工资。现分包单位中跃公司拖欠严某的工资,说明其未尽到法定的监督义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中铁十一局桥梁分公司应对欠付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此基础上,中铁十一局作为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中铁十一局认为,严某从事的是管理性工作,有别于一般农民工初级的体力性劳动,不符合农民工身份。但所谓农民工,其判断标准是提供劳务者是否拥有农村户口,而非其工作内容。农民工应当理解为,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业户口的工人,而劳动性质并不局限于体力性劳动。因此,法院对中跃十一局的抗辩不予采纳,判决中跃十一局应当对严某的工资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铁十一局先行清偿后,可向中跃公司及瞿某追偿。

其三,浩蓝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并不能简单将按案涉项目发包给中铁十一局桥梁分公司就“甩手不干”,还应当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农民工工资费用打入专门账户中,以防用人单位欠薪。因为建设单位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足以说明建设单位的行为间接导致了拖欠工资的后果,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工资。浩蓝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的约定,涉案项目完工前,应由中铁十一局桥梁分公司垫资完成,其不承担任何债务。但是,该合同只在浩蓝公司与中铁十一局桥梁分公司之间产生效力,并不能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更何况该约定违背了法律规定,故而不能够对农民工严某产生效力。法院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浩蓝公司的抗辩不予采纳,判决浩蓝公司就严某工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法院支持了严某“中跃公司、中铁十一局、浩蓝公司就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核心小结

以下情况,农民工可以向劳务合同相对人(也即包工头)以外的工程单位主张工资:

其一,对建设单位(发包人)而言,它欠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工资。

其二,总承包单位(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工程合同的单位)原则上应当自行完成工程项目。若想分包工程,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并且只能分包部分工程,同时以一次为限。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几个部分发包给多个承包人,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将工程全部转包、支解成几个部分后全部分包而变相转包、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分包人(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工程合同的“第二承包人”)也不得二次分包。若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存在违法发包、分包问题,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需负责支付工资。

其三,若存在建设工程存在承包后分包情况的,分包单位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人;分包单位违法再次分包的,也要负责支付工资。若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工资,再依法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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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这些情况下,农民工可以向工程单位主张工资

发布时间: 2026-07-02 17:25

信息来源: 武汉大学法律援助中心

对于在建筑工地打工的农民工朋友而言,在遇到拖欠工资的问题时,通常会首先向包工头讨要。这种做法当然符合社会公众的朴素认识,但现行法律为保障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作出了特别规定;在部分特别情况下,您也可以向工程单位要求支付工资。就此,您需要了解这些:



案例速读

老家农村的严某前往某市给包工头瞿某打工,主要负责对工地现场的管理。瞿某是中跃公司股东,中跃公司接手了中铁十一局桥梁分公司承包项目的部分工程,又再次将接手的部分工程转包给瞿某,工程发包人是浩蓝公司。

           

同时,浩蓝公司与中铁十一局桥梁分公司另有约定,中铁十一局桥梁分公司全部垫资直至竣工验收,即竣工验收前浩蓝公司无需支付任何工程款项。瞿某总计拖欠严某67466元工资,就此有瞿某签名的工资明细表证实。严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瞿某支付上述拖欠工资,中跃公司、中铁十一局、浩蓝公司就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瞿某和严某间微信聊天记录与工资明细表的存在,足以认定瞿某以个人名义雇佣严某并拖欠工资的事实,严某应当支付拖欠的工资用并无疑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工程发包人浩蓝公司,工程总承包人中建十一局桥梁分公司,工程分包人中跃公司三个工程单位,是否需要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

法院观点

对中跃公司、中铁十一局、浩蓝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法院评判如下:

其一,中跃公司作为项目分包单位,对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尽管中跃公司与严某不存在直接的劳务关系,但将部分工程再次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即瞿某,违背了《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合同不得二次分包、不得分包给无资质个人或单位”的规定,极容易造成拖欠工资、“豆腐渣工程”等恶劣影响。对此违规分包行为,中跃公司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院判决中跃公司应对严某的工资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二,中铁十一局桥梁分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虽然不负责具体、直接的工资支付,但应当对分包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保障农民工及时足额拿到工资。现分包单位中跃公司拖欠严某的工资,说明其未尽到法定的监督义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中铁十一局桥梁分公司应对欠付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此基础上,中铁十一局作为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中铁十一局认为,严某从事的是管理性工作,有别于一般农民工初级的体力性劳动,不符合农民工身份。但所谓农民工,其判断标准是提供劳务者是否拥有农村户口,而非其工作内容。农民工应当理解为,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业户口的工人,而劳动性质并不局限于体力性劳动。因此,法院对中跃十一局的抗辩不予采纳,判决中跃十一局应当对严某的工资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铁十一局先行清偿后,可向中跃公司及瞿某追偿。

其三,浩蓝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并不能简单将按案涉项目发包给中铁十一局桥梁分公司就“甩手不干”,还应当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农民工工资费用打入专门账户中,以防用人单位欠薪。因为建设单位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足以说明建设单位的行为间接导致了拖欠工资的后果,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工资。浩蓝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的约定,涉案项目完工前,应由中铁十一局桥梁分公司垫资完成,其不承担任何债务。但是,该合同只在浩蓝公司与中铁十一局桥梁分公司之间产生效力,并不能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更何况该约定违背了法律规定,故而不能够对农民工严某产生效力。法院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浩蓝公司的抗辩不予采纳,判决浩蓝公司就严某工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法院支持了严某“中跃公司、中铁十一局、浩蓝公司就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核心小结

以下情况,农民工可以向劳务合同相对人(也即包工头)以外的工程单位主张工资:

其一,对建设单位(发包人)而言,它欠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工资。

其二,总承包单位(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工程合同的单位)原则上应当自行完成工程项目。若想分包工程,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并且只能分包部分工程,同时以一次为限。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几个部分发包给多个承包人,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将工程全部转包、支解成几个部分后全部分包而变相转包、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分包人(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工程合同的“第二承包人”)也不得二次分包。若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存在违法发包、分包问题,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需负责支付工资。

其三,若存在建设工程存在承包后分包情况的,分包单位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人;分包单位违法再次分包的,也要负责支付工资。若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工资,再依法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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