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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巴彦淖尔市司法局
    http://sfj.bynr.gov.cn 202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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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全国重特大火灾事故多发频发,暴露出各类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日常管理缺失等突出问题。为推动自治区社会单位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健全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内生机制,进一步解决单位“不愿管、不会管、不善管”的困境,自治区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二、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

三、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全文共12章53条,覆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全流程,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风险管控、衔接智慧消防、健全奖惩机制”四大核心目标,构建权责清晰、分类管控、技术赋能、长效运转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明确规定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确立“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等原则。

(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分类标准,要求单位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各岗位责任人的具体职责。

(三)消防安全通用管理要求。明确单位备案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接入城市火灾智能防控平台等通用管理要求。

(四)火灾高危单位特殊管理。明确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规定其严格于一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五)单位消防组织建设。明确专职消防队建立条件与建设标准,规范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布局、人员配备及训练要求,提出“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应急响应标准。

(六)信息化管理。要求单位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展消防监测预警,明确消防控制室与城市火灾智能防控平台的对接、信息录入更新及设备维护等责任;

(七)防火检查与巡查。规定不同火灾风险单位的防火巡查和检查频次,明确检查内容、技术辅助手段及消防设施维护检测责任。

(八)火灾隐患整改。明确火灾隐患当场整改、限期整改的流程及备案要求,规范政府部门责令整改后的复查程序,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整改要求提出更明确的规定。

(九)宣传教育与培训。要求单位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员培训,新上岗员工需岗前培训,特殊岗位人员需定期专题培训并持证上岗。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鼓励单位依据相关标准编制实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评审修订,明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并做好总结评估。

(十一)奖惩。建立自主排查整改火灾隐患的免责机制,明确第三方检测评估报告的参考效力,规范单位内部消防监督建议权,要求建立消防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四、出台意义

针对当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传导梗阻、管理标准固化、技术赋能薄弱、治理手段单一、企业履职负担偏重等现实问题,《管理规定》通过健全责任体系、实行分类管控、推进智慧消防建设,简化监管流程等方式,进一步压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一)破解“责任传导断层”。建立贯穿单位决策(领导)层、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普通员工的四级责任体系,形成“决策层统筹部署、责任人全面负责、管理人具体执行、基层员工岗位落实”的系统管理机制。

(二)破解“标准适用一刀切”。明确区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界定标准。针对不同风险场所实行差异化管理要求,避免对不同经营规模和火灾风险等级的场所采取统一化、程式化的监管模式。

(三)破解“技术赋能脱节”。衔接自治区《关于全面加强“智慧消防”建设的意见》要求,推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单位管理中的深度应用。

(四)构建“政企协同治理”机制。引入社会力量、第三方机构参与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推动监管模式由政府单一主导转变为“政府监管+单位自治+专业支撑+技术服务”的多方协同管理模式。

(五)实现“安全发展双赢”。紧密结合国家最新规定,通过取消微型消防站的强制性要求、明确允许具备远程操作条件的消防控制室每班至少配备1人等规定,大幅降低企业人力成本。明确对自主排查整改隐患并备案的单位,可依法免予行政处罚,减少合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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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6-01-27 17:33 来源:巴彦淖尔市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出台背景近年来全国重特大火灾事故多发频发,暴露出各类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日常管理缺失等突出问题。为推动自治区社会单位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健全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内生机制,进一步解决单位“不愿管、不会管、不善管”的困境,自治区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二、政策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三、主要内容《管理规定》全文共12章53条,覆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全流程,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风险管控、衔接智慧消防、健全奖惩机制”四大核心目标,构建权责清晰、分类管控、技术赋能、长效运转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一)总则。明确规定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确立“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等原则。(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分类标准,要求单位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各岗位责任人的具体职责。(三)消防安全通用管理要求。明确单位备案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接入城市火灾智能防控平台等通用管理要求。(四)火灾高危单位特殊管理。明确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规定其严格于一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五)单位消防组织建设。明确专职消防队建立条件与建设标准,规范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布局、人员配备及训练要求,提出“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应急响应标准。(六)信息化管理。要求单位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展消防监测预警,明确消防控制室与城市火灾智能防控平台的对接、信息录入更新及设备维护等责任;(七)防火检查与巡查。规定不同火灾风险单位的防火巡查和检查频次,明确检查内容、技术辅助手段及消防设施维护检测责任。(八)火灾隐患整改。明确火灾隐患当场整改、限期整改的流程及备案要求,规范政府部门责令整改后的复查程序,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整改要求提出更明确的规定。(九)宣传教育与培训。要求单位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员培训,新上岗员工需岗前培训,特殊岗位人员需定期专题培训并持证上岗。(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鼓励单位依据相关标准编制实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评审修订,明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并做好总结评估。(十一)奖惩。建立自主排查整改火灾隐患的免责机制,明确第三方检测评估报告的参考效力,规范单位内部消防监督建议权,要求建立消防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四、出台意义针对当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传导梗阻、管理标准固化、技术赋能薄弱、治理手段单一、企业履职负担偏重等现实问题,《管理规定》通过健全责任体系、实行分类管控、推进智慧消防建设,简化监管流程等方式,进一步压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一)破解“责任传导断层”。建立贯穿单位决策(领导)层、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普通员工的四级责任体系,形成“决策层统筹部署、责任人全面负责、管理人具体执行、基层员工岗位落实”的系统管理机制。(二)破解“标准适用一刀切”。明确区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界定标准。针对不同风险场所实行差异化管理要求,避免对不同经营规模和火灾风险等级的场所采取统一化、程式化的监管模式。(三)破解“技术赋能脱节”。衔接自治区《关于全面加强“智慧消防”建设的意见》要求,推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单位管理中的深度应用。(四)构建“政企协同治理”机制。引入社会力量、第三方机构参与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推动监管模式由政府单一主导转变为“政府监管+单位自治+专业支撑+技术服务”的多方协同管理模式。(五)实现“安全发展双赢”。紧密结合国家最新规定,通过取消微型消防站的强制性要求、明确允许具备远程操作条件的消防控制室每班至少配备1人等规定,大幅降低企业人力成本。明确对自主排查整改隐患并备案的单位,可依法免予行政处罚,减少合规成本。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全国重特大火灾事故多发频发,暴露出各类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日常管理缺失等突出问题。为推动自治区社会单位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健全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内生机制,进一步解决单位“不愿管、不会管、不善管”的困境,自治区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二、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

三、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全文共12章53条,覆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全流程,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风险管控、衔接智慧消防、健全奖惩机制”四大核心目标,构建权责清晰、分类管控、技术赋能、长效运转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明确规定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确立“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等原则。

(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分类标准,要求单位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各岗位责任人的具体职责。

(三)消防安全通用管理要求。明确单位备案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接入城市火灾智能防控平台等通用管理要求。

(四)火灾高危单位特殊管理。明确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规定其严格于一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五)单位消防组织建设。明确专职消防队建立条件与建设标准,规范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布局、人员配备及训练要求,提出“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应急响应标准。

(六)信息化管理。要求单位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展消防监测预警,明确消防控制室与城市火灾智能防控平台的对接、信息录入更新及设备维护等责任;

(七)防火检查与巡查。规定不同火灾风险单位的防火巡查和检查频次,明确检查内容、技术辅助手段及消防设施维护检测责任。

(八)火灾隐患整改。明确火灾隐患当场整改、限期整改的流程及备案要求,规范政府部门责令整改后的复查程序,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整改要求提出更明确的规定。

(九)宣传教育与培训。要求单位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员培训,新上岗员工需岗前培训,特殊岗位人员需定期专题培训并持证上岗。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鼓励单位依据相关标准编制实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评审修订,明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并做好总结评估。

(十一)奖惩。建立自主排查整改火灾隐患的免责机制,明确第三方检测评估报告的参考效力,规范单位内部消防监督建议权,要求建立消防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四、出台意义

针对当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传导梗阻、管理标准固化、技术赋能薄弱、治理手段单一、企业履职负担偏重等现实问题,《管理规定》通过健全责任体系、实行分类管控、推进智慧消防建设,简化监管流程等方式,进一步压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一)破解“责任传导断层”。建立贯穿单位决策(领导)层、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普通员工的四级责任体系,形成“决策层统筹部署、责任人全面负责、管理人具体执行、基层员工岗位落实”的系统管理机制。

(二)破解“标准适用一刀切”。明确区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界定标准。针对不同风险场所实行差异化管理要求,避免对不同经营规模和火灾风险等级的场所采取统一化、程式化的监管模式。

(三)破解“技术赋能脱节”。衔接自治区《关于全面加强“智慧消防”建设的意见》要求,推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单位管理中的深度应用。

(四)构建“政企协同治理”机制。引入社会力量、第三方机构参与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推动监管模式由政府单一主导转变为“政府监管+单位自治+专业支撑+技术服务”的多方协同管理模式。

(五)实现“安全发展双赢”。紧密结合国家最新规定,通过取消微型消防站的强制性要求、明确允许具备远程操作条件的消防控制室每班至少配备1人等规定,大幅降低企业人力成本。明确对自主排查整改隐患并备案的单位,可依法免予行政处罚,减少合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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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6-01-27 17:33

信息来源: 巴彦淖尔市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全国重特大火灾事故多发频发,暴露出各类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日常管理缺失等突出问题。为推动自治区社会单位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健全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内生机制,进一步解决单位“不愿管、不会管、不善管”的困境,自治区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二、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

三、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全文共12章53条,覆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全流程,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风险管控、衔接智慧消防、健全奖惩机制”四大核心目标,构建权责清晰、分类管控、技术赋能、长效运转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明确规定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确立“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等原则。

(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分类标准,要求单位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各岗位责任人的具体职责。

(三)消防安全通用管理要求。明确单位备案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接入城市火灾智能防控平台等通用管理要求。

(四)火灾高危单位特殊管理。明确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规定其严格于一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五)单位消防组织建设。明确专职消防队建立条件与建设标准,规范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布局、人员配备及训练要求,提出“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应急响应标准。

(六)信息化管理。要求单位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展消防监测预警,明确消防控制室与城市火灾智能防控平台的对接、信息录入更新及设备维护等责任;

(七)防火检查与巡查。规定不同火灾风险单位的防火巡查和检查频次,明确检查内容、技术辅助手段及消防设施维护检测责任。

(八)火灾隐患整改。明确火灾隐患当场整改、限期整改的流程及备案要求,规范政府部门责令整改后的复查程序,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整改要求提出更明确的规定。

(九)宣传教育与培训。要求单位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员培训,新上岗员工需岗前培训,特殊岗位人员需定期专题培训并持证上岗。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鼓励单位依据相关标准编制实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评审修订,明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并做好总结评估。

(十一)奖惩。建立自主排查整改火灾隐患的免责机制,明确第三方检测评估报告的参考效力,规范单位内部消防监督建议权,要求建立消防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四、出台意义

针对当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传导梗阻、管理标准固化、技术赋能薄弱、治理手段单一、企业履职负担偏重等现实问题,《管理规定》通过健全责任体系、实行分类管控、推进智慧消防建设,简化监管流程等方式,进一步压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一)破解“责任传导断层”。建立贯穿单位决策(领导)层、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普通员工的四级责任体系,形成“决策层统筹部署、责任人全面负责、管理人具体执行、基层员工岗位落实”的系统管理机制。

(二)破解“标准适用一刀切”。明确区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界定标准。针对不同风险场所实行差异化管理要求,避免对不同经营规模和火灾风险等级的场所采取统一化、程式化的监管模式。

(三)破解“技术赋能脱节”。衔接自治区《关于全面加强“智慧消防”建设的意见》要求,推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单位管理中的深度应用。

(四)构建“政企协同治理”机制。引入社会力量、第三方机构参与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推动监管模式由政府单一主导转变为“政府监管+单位自治+专业支撑+技术服务”的多方协同管理模式。

(五)实现“安全发展双赢”。紧密结合国家最新规定,通过取消微型消防站的强制性要求、明确允许具备远程操作条件的消防控制室每班至少配备1人等规定,大幅降低企业人力成本。明确对自主排查整改隐患并备案的单位,可依法免予行政处罚,减少合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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