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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分阶段科学谋划推进农业强国建设——农业农村部负...

    为何要出台这一规划?规划主要内容有哪些?如何抓好规划的贯彻...

    2025-04-10 朗读

    分阶段科学谋划推进农业强国建设——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就《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规划(2024—2035年)》答记者问, 为何要出台这一规划?规划主要内容有哪些?如何抓好规划的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负责人7日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规划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强国必先强农,农强方能国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具备了由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跨越的厚实基础。站在新起点上,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是党中央着眼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向全党全社会再次发出重农强农的强烈信号。   当前,我国正处在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这一农业农村发展中长期纲领性文件,在农业农村领域将发挥管全局、管长远的战略导向作用。规划将为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更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行动指南、注入强大动力。   规划在总体目标设定上有哪些考虑?   规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提出加快建设供给保障强、科技装备强、经营体系强、产业韧性强、竞争能力强的农业强国。   规划着眼2027年、2035年和本世纪中叶三个时间节点,提出农业强国建设的分阶段目标。明确到2027年,农业强国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乡村全面振兴取得实质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上新台阶。具体来讲,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到1.4万亿斤,农业科技装备支撑持续强化,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基本健全,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取得积极进展,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   到2035年,农业强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乡村全面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现代化基本实现,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具体来讲,要实现“七个更加”:粮食产能稳固、供给更加安全;乡村产业链升级完善、融合更加充分;乡村设施完备配套、生活更加便利;乡村公共服务普惠均等、保障更加有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更加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基本健全、社会更加安宁;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城乡发展更加协调。   到本世纪中叶,农业强国全面建成。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实现。   规划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建设的农业强国、实现的农业现代化,既有国外一般现代化农业强国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规划遵循世界农业强国建设规律,立足我国国情农情,对农业农村发展谋篇布局,绘就了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蓝图。   一是提出了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总体要求。明确了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   二是提出了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七方面重点任务。这些任务涵盖“三农”工作方方面面,是个有机整体。其中,前五方面任务聚焦农业现代化,体现建设农业强国“五个强”的要求;后两方面任务聚焦农村现代化,体现建设农业强国要一体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的要求。   具体包括: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把中国人的饭碗端得更牢更稳;全领域推进农业科技装备创新,加快实现高水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全环节完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全链条推进农业产业体系升级,提升农业综合效益;进一步深化农业对外合作,培育农业国际竞争新优势;高质量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提升农村现代生活水平;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缩小城乡差别。   三是提出了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保障措施。包括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政策协同配合,建强农业强国建设人才队伍,分类探索差异化特色化发展模式等。   如何抓好规划贯彻落实?   作为农业农村领域的顶层设计文件,规划的生命力在于能落地、能实现。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聚集资源要素、汇聚各方力量,重点抓好规划任务落实。   一是压实责任促落实。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农业强国建设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推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坚决扛起主体责任,把农业强国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确保农业强国建设各项任务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是保障要素促落实。农村要发展、有活力,离不开人才、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规划提出,对本规划确定的重大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完善乡村振兴投入机制;建强农业强国建设人才队伍。农业农村部将推动各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协同配合,强化规划、项目、资金、要素间的有效衔接、协同发力。   三是典型引路促落实。我国地域广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决定了农业强国建设不可能一个模式套下来、齐步走。部分发达地区发展基础较好、特色优势明显,有条件在推进农业现代化上走在前,先行探索实践经验。要推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有条件省份率先建成农业强省,鼓励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资源条件较好的市地加快建设农业强市,引导有条件的县(市、区)加快建设农业强县,分类探索差异化、特色化发展模式。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规划(2024-2035年)》   

  • 司法部、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3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6号国务院令,公布《节约用...

    2024-07-10 朗读

    司法部、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 就《节约用水条例》答记者问,   2024年3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6号国务院令,公布《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   答:水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我国人多水少,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节水是解决水安全问题的关键。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节水工作,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与此同时,我国水资源短缺形势依然严峻,水资源刚性约束不足,节水工作仍面临用水管理有待加强、节水措施有待完善、激励政策有待健全、监督力度有待加大等问题,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根据加强节水工作的实际需要推进节水立法,制定节水的专门行政法规,全面、系统规范和促进节水活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国家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制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在立法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立足我国基本水情,针对节水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从加强用水管理、完善节水措施、强化保障监督、严格法律责任等方面,着力构建全面系统的节水制度体系。二是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节水工作的丰富实践,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转化为制度规范。三是做好与水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问:《条例》从哪些方面来加强用水管理?   答:一是加强用水定额管理。规定国务院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主要农作物、重点工业产品和服务业国家用水定额;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行业用水定额;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变化和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修订。二是加强用水总量控制和计划用水管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对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三是规范用水计量和水价制度。规定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应当分别计量并实行计量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建立促进节水的水价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用水定额、供水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和节水要求等,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四是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规定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   问:《条例》在完善节水措施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推进农业节水增效。规定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和农业用水结构,发展节水型农业和旱作农业;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加强农村生活供水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二是推进工业节水减排。要求工业企业采用先进、适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高耗水工业企业推广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技术措施,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的限期进行节水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集聚区统筹建设相关设施,实现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三是推进城镇节水降损。规定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建立供水、用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体系,支持老旧供水管网设施改造;推动降低建筑运行水耗;要求水资源短缺地区城镇园林绿化优先选用节水耐旱型植被,采用节水灌溉方式,严格控制人造河湖等景观用水。四是促进非常规水利用。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水资源短缺地区制定非常规水利用计划;统筹规划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城市绿化等优先使用再生水;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积极开发利用海水资源。   问:《条例》对节水的保障和监督措施作了哪些规定?   答:激励和保障方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健全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节水项目给予补助;鼓励金融机构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节水项目建设运营;鼓励发展节水服务产业,引导推动节水服务机构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节水管理合同;培育和规范水权市场,支持开展水权交易;对节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监督考核方面,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措施;建立举报制度;强化监督考核,将节水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范围。   问:《条例》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答:对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且未按期进行节水改造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等严格的行政处罚。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等违法行为,规定依照水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问: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有关方面还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有关方面将着重开展三方面工作:一是持续抓好宣传贯彻。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培训等工作,使有关各方充分知晓和准确掌握《条例》内容,为《条例》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二是及时跟进配套制度建设。《条例》确立了节水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要及时出台更为具体、操作性更强的相关配套规定,进一步细化制度措施,确保《条例》落地落实。三是加强监督检查。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相关链接:巴彦淖尔市司法局 (bynr.gov.cn)   

  • 国家保密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

    2024-03-02 朗读

    国家保密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已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2月27日修订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家保密局负责人就保密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这是保密法第二次修订,请介绍一下保密法修订和颁布实施的背景和意义。   答:保密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保密法是我国保密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1988年制定、2010年修订的现行保密法,有力促进了保密事业发展,对于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新时代,国际国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保密工作面临一些新问题新挑战。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有必要对保密法进行修改完善。   这次保密法修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保密工作成熟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为切实筑牢国家秘密安全防线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保密法修订,是加强保密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健全国家安全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推动保密工作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记者:我们注意到,这次保密法修订从法律制度上明确了进一步加强党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保密工作应党而生、伴党而行、为党而兴,始终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党的领导是保密工作优良传统,是保密工作必须坚持的政治原则。当前,保密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严峻,风险挑战前所未有,必须坚定不移始终坚持党对保密工作的统一领导。这次保密法修订旗帜鲜明地把党管保密写入法律,完善了党管保密的领导体制,明确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国保密工作,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和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保密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保密法治建设,有利于更好发挥党管保密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   记者:保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定密、解密条款一直备受关注,请问这次修订从哪些方面完善了定密、解密制度?   答:定密是做好保密管理的源头性工作。精准定密是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基础,及时解密是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客观要求。新修订的保密法,进一步完善了定密、解密制度,增强条文的周延性和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定密制度方面,明确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完善定密责任人制度和定密授权机制,并对密点标注作出原则规定,进一步推动定密精准化、科学化。解密制度方面,将国家秘密审核由定期审核修改为每年审核,并明确了未履行解密审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压实定密机关、单位解密审核的主体责任。   记者:新修订的保密法“科技含量”明显提升,主要出于何种考虑?   答:科技自立自强是国家强盛之基、安全之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保密战线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创新驱动,扎实开展各项保密科技工作,为形成基本防控能力、维护党和国家秘密安全作出重要贡献。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正在加速演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层出不穷,对保密科技自立自强提出更高要求。因此,这次保密法修订高度重视保密科技创新和科技防护。   一是新增条款支持保密科技创新。保密法总则增加一条,明确国家对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的鼓励、支持,强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依法保护保密领域的知识产权,为保密科技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提供法律支持。   二是完善保密科技防护制度措施。一方面,规定涉密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全流程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并配备保密设施、设备,明确涉密信息系统定期风险评估要求,避免“带病运行”;另一方面,规定机关、单位加强对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保密管理,建设保密自监管设施,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   三是规范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管理。安全保密产品是保密技术防护的基石,保密技术装备是开展保密检查、技术监管等工作的必要手段,二者是保密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技术支撑。保密法明确,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并建立抽检、复检制度。   记者:信息化、数字化条件下国家秘密管理难度不断加大,请问保密法从哪些方面完善了网络信息、数据保密管理?   答:随着信息化、数字化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国家秘密管理难度不断加大,网络信息保密防范和管理的重要性愈发凸显。这次保密法修订进一步完善了网络信息保密管理制度。一是明确网络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等各个环节均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二是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及时处置报告,并根据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对有关设备进行技术处理等。   在数字化时代,数据是重要生产要素,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数据安全与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息息相关。数据安全法对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和安全监管作了系统规定,并明确涉密数据管理适用保密法律、法规。这次保密法修订加强与数据安全法的协同衔接,新增涉密数据管理及汇聚、关联后涉及国家秘密数据管理的原则规定。   记者: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保护存在紧密联系,一直受到广泛关注,请问保密法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   答: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保护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辩证统一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该公开的不公开,不该公开的公开,都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正确认识和把握二者的关系,关键是要做到依法保密、依法公开、保放适度。这次保密法修订充分考虑了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进一步强化国家秘密的精准保护,最大限度保障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比如,规定保密事项范围制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要求每年开展国家秘密审核等,进一步推进精准定密、及时解密。同时,增加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专门条款,建立起信息公开的“安全网”,做到该保守的秘密坚决守住,该公开的信息依法公开。   记者:能否介绍一下保密法颁布施行后有关学习贯彻工作的考虑?   答:保密法的修订完善为做好新时代新征程保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我们将从以下3个方面抓好保密法的贯彻落实。   一是广泛组织学习宣传。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工作机构及保密干部要带头学习保密法,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国家秘密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要组织好保密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切实增强党政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的保密法治意识和履职能力。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开展保密普法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保密工作良好氛围,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牢固树立“保守国家秘密人人有责”的观念,为保密工作筑牢坚实群众基础。   二是全面抓好法律实施。机关、单位要落实好保密工作责任制,结合本机关、本单位工作实际,推动各项保密法律制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模范贯彻实施保密法,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把法治原则贯穿到保密工作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国家秘密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抓紧完善配套制度。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将与有关部门统筹推进保密法规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进一步增强保密法律制度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形成科学完备、布局合理的保密法律制度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全文:http://sfj.bynr.gov.cn/xxgk/fdgk/zcfg/202403/t20240302_586467.html

  • 贯彻实施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四个着力点

    内容提要:爱国主义教育是为国家立心、为民族立魂的工作。2023年10月24...

    2023-10-25 朗读

    贯彻实施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四个着力点, 内容提要:爱国主义教育是为国家立心、为民族立魂的工作。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颁布实施爱国主义教育法,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宪法关于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等规定的重要举措。   爱国主义教育是为国家立心、为民族立魂的工作。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颁布实施爱国主义教育法,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宪法关于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等规定的重要举措。   贯彻实施爱国主义教育法,在法治沃土上绽放爱国主义教育之花,结出全体中华儿女勠力同心实现中国梦之果,这无疑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要重点把握好四个着力点。   着力点一   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宣传普及   全民普法是贯彻实施爱国主义教育法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全民普及爱国主义教育法,需要明确各级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的普法责任,根据不同社会群体的特点,突出青少年,强化对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学校、家庭、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展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全民普及爱国主义教育法,需要创造性开展多种普法活动,推动“送法上门”,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教育中的运用,以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单向式传播向互动式、服务式、场景式传播转变,增强受众参与感、体验感、获得感,使普法工作更为群众喜闻乐见。全民普及爱国主义教育法,需要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了解民众需求,努力结合生动的事例来深入浅出阐释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深刻内涵、重要意义,讲清立法的基本原则、任务要求、重要举措、支持保障,唱响弘扬新时代爱国主义精神的主旋律,体现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的本质要求,凸显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鲜明主题。需强调的是,在爱国主义教育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必须坚定“四个自信”,坚决警惕和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同时以理性、包容、开放的理念借鉴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防止民粹主义等干扰。   着力点二   增进全民对爱国主义教育法的信仰   法律要发生作用,全社会必须信仰法律。人民群众成为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是其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基石和重要目标。首先,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发挥他们在忠于国家、为国奉献,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使他们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全民自觉遵守爱国主义教育法。其次,要将爱国主义教育法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防和国家安全教育等紧密结合,融入民众的工作生活,着力培养他们自觉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最后,努力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提升全民对爱国主义教育法的良好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让按照爱国主义教育法办事成为大家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   着力点三   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法的执行力度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只有严格执法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对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尊崇和敬畏,从而以法治力量确保爱国主义精神在全社会发扬光大。严格执法必须落实行政执法职责,明确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职责,严格规范工作、实现文明执法,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达到最佳的爱国主义教育法治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严格执法必须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执法队伍,着力培养执法队伍的爱国主义精神,教育和引导他们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严格执法必须突出重点,坚决打击侮辱国旗、国歌、国徽或者其他有损国旗、国歌、国徽尊严的行为,坚决打击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坚决打击宣扬、美化、否认侵略战争、侵略行为和屠杀惨案的行为,坚决打击侵占、破坏、污损爱国主义教育设施的行为,坚决打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严格执法必须加强惩处力度,对违反爱国主义教育法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凡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责令及时消除影响,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爱国主义教育职责的部门、单位不依法履行爱国主义教育职责的,依法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着力点四   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法贯彻实施中的   法治监督   法治监督是法治运行的矫正器,要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爱国主义教育法贯彻实施的法治监督体系。其一,推进对爱国主义教育法工作的全面监督。加强党对爱国主义教育法监督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法治监督合力,发挥整体监督效能。对负有爱国主义教育职责的部门、单位,党委政法委应当指导、推动他们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制约监督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健全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制度机制。其二,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法实施工作监督。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爱国主义教育法实施质量。其三,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法相关的司法活动监督。健全对法官、检察官办理爱国主义教育法案件的制约和监督制度,完善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机制,健全政法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机制,通过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   (作者分别为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天津师范大学基地研究员,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天津日报》2023年11月13日 09版)   教育法原文:http://sfj.bynr.gov.cn/xxgk/fdgk/zcfg/202310/t20231025_571023.html   

  • 速览 | 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

      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 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

    2023-10-17 朗读

    速览 | 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 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http://sfj.bynr.gov.cn/xxgk/fdgk/zcfg/202311/t20231123_575555.html

  • 一图读懂《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推进...

    《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 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   《关于充...

    2023-10-16 朗读

    一图读懂《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推进溯源治理的意见》, 《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 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   《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的通知:http://sfj.bynr.gov.cn/xxgk/fdgk/zcfg/202311/t20231123_575547.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

    2023-09-05 朗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利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二、行政复议的优越性有哪些?   第一、“高效率”,复议期限短,时效快。复议只有一次,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限30日,普通程序审理期限60日(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最长可延期30日。   第二、“门槛低”,申请复议方式多样。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第三、“零收费”,便民实惠。行政复议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哪些事项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下列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四、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是本人申请吗?   通常应该是本人,如果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五、什么是行政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当事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渠道时,必须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当事人仍有不同意见,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在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下,当事人不经过申请行政复议的环节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是不允许的。   六、哪些情形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七、行政复议的申请应当向哪个单位提出?   (一)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1.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2.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3.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4.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5.除上述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6.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管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7.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二)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向国务院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1.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2.对本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3.对本部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八、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 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   3. 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主要事实、理由;   4. 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 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 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权限;   7. 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九、什么时候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十、申请行政复议应向复议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请用黑色签字笔或墨水笔签字,日期统一填写提交申请书当天的日期)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2)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4)如有委托代理人,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5)如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供所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书面的推选证明;   (6)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例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证照、决定书、通知书、批文、复函等或证明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必要证据资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7)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等)、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8)行政复议送达地址确认书;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十一、行政复议申请书怎么写?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明确的被申请人;   (3)明确的复议请求(如请求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责令履行等);   (4)复议事实和理由;   (5)明确的行政复议机关;   (6)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7)申请日期。   十二、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您还有什么权利?   如果您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澎湃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http://sfj.bynr.gov.cn/xxgk/fdgk/zcfg/202311/t20231123_575545.html

  • 司法部发布新修订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日前,司法部公布新修订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

    2023-08-23 朗读

    司法部发布新修订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日前,司法部公布新修订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进一步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司法部对2012年公布并施行的《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   新修订的《程序规定》共六章46条,与原《程序规定》相比,新增加7条,单设“指派”一章,重点修订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承办人员。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中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等,可以依法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二是优化申请程序。明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时,由提交经济困难证明表改为提交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三是完善审查程序。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申请人诚信承诺等方式核查经济困难状况,需要跨地域核查的可以请求异地协作,异地协作核查的时间不计入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期限。四是细化指派程序。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求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五是规范承办要求。要求法律援助人员代理案件时,应当约见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首次约见时应当履行相关告知职责。   相关政策法规:http://sfj.bynr.gov.cn/xxgk/fdgk/zcfg/202311/t20231123_575541.html   

  • 信用宣传月|一图读懂《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

    2021年3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3-06-14 朗读

    信用宣传月|一图读懂《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2021年3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2   3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原文:http://sfj.bynr.gov.cn/xxgk/fdgk/zcfg/202312/t20231215_5783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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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原文:http://sfj.bynr.gov.cn/xxgk/fdgk/zcfg/202305/t202305...

    2023-05-10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解读,   条例原文:http://sfj.bynr.gov.cn/xxgk/fdgk/zcfg/202305/t20230510_5108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