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登录/注册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集约化站群导航

旗县区导航

  • 临河区
  • 五原县
  • 磴口县
  • 乌拉特前旗
  • 乌拉特后旗
  • 乌拉特中旗
  • 杭锦后旗

部门导航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局
  • 科学技术局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安局
  • 民政局
  • 财政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自然资源局
  • 生态环境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交通运输局
  • 水利局
  • 农牧局
  • 商务局
  • 文化旅游广电局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应急管理局
  • 审计局
  • 林业和草原局
  • 体育局
  • 统计局
  • 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信访局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开发区导航

  • 经济技术开发区
首 页   工作动态   政府信息公开   业务工作   业务申请   政策法规   机关党建   互动交流   办事服务   通知公告  
您当前的位置: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期限有关问题的解释
巴彦淖尔市司法局
    http://sfj.bynr.gov.cn 2021-12-07
分享到:
 
 
 国办公开办函〔2015〕207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办公室:

《关于商请明确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综合参考我国诉讼法和其他国家信息公开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等单位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时点确定问题

1.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或者将信息公开申请寄送至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没有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3.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邮箱提交申请的,自电子邮件系统接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传真提交申请的,自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5.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其他接收渠道提交申请的,以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为收到申请之日,没有规定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信息公开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二、关于补正期间停止计算期限问题

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依法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的,依申请办理时限可以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停止计算,待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期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当日以及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当日,不计算在内。

行政机关在补正通知中明确了合理的补正材料提交期限,申请人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信息公开申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

 

 
   
   
 

主办:巴彦淖尔市司法局 蒙ICP备19004064号-1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1508000044 公安机关备案号:15080202000227
E-Mail: bynessfj@126.com 传真 联系电话:0478-7988181

  巴彦淖尔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
  • 网站首页
  • 工作动态
  • 政府信息公开
  • 业务工作
  • 政策法规
  • 机关党建
  • 互动交流
  • 办事服务
  • 通知公告
动态信息
  • 工作动态
  • 图片新闻
业务工作
  • 业务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政府网站工作报表
  • 依申请公开
机关党建
  • 机关党建
互动交流
  • 来信回复
  • 咨询建议
  • 信件查询
业务申请
  • 行政执法公示
  • 行政复议外网申请
  • 仲裁办理
通知公告
  • 通知公告
办事服务
  • 办事服务

回到顶部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期限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 2021-12-07 17:07

信息来源: 中国政府网

 国办公开办函〔2015〕207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办公室:

《关于商请明确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综合参考我国诉讼法和其他国家信息公开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等单位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时点确定问题

1.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或者将信息公开申请寄送至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没有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3.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邮箱提交申请的,自电子邮件系统接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传真提交申请的,自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5.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其他接收渠道提交申请的,以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为收到申请之日,没有规定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信息公开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二、关于补正期间停止计算期限问题

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依法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的,依申请办理时限可以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停止计算,待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期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当日以及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当日,不计算在内。

行政机关在补正通知中明确了合理的补正材料提交期限,申请人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信息公开申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

  • 移动版
  • 电脑版
  • 主办单位:巴彦淖尔市司法局
  • 蒙ICP备19004064号-1 蒙公网安备 15080202000227号
  • 邮编:015000    联系电话:0478-7988181
  • E-Mail: bynessfj@126.com
  • 党政机关
您即将离开巴彦淖尔市司法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