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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政复决字[2021]12号
巴彦淖尔市司法局
    http://sfj.bynr.gov.cn 2021-08-19
 
 

申请人:郭某某农户。

农户代表: 郭某某, 男,汉族,1966年6月6日出生,现住巴彦淖尔市磴口县。

委托代理人: 卢某某, 女,汉族,1966年5月28日出生,现住巴彦淖尔市磴口县。

被申请人:磴口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军,代县长。

第三人: 张某某农户。

农户代表: 张某某, 男,汉族,1951年7月18日出生,现住巴彦淖尔市磴口县。

申请人郭某某农户对磴口县人民政府向第三人张某某农户作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1508822102205060068)不服,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99年承包了社里两块地,一块1.43亩,另一块0.87亩,共计2.3亩,2005年交由哥哥郭某新和嫂子卢某某经营至今。2018年县政府组织土地确权,错将该块土地确权给张某某。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社里开会时才得知此情况,后才发现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确实没有该地块,从社里查到该地块已确权在张某某名下。2018年土地确权时,申请人三哥郭某留作为户主签字确认时并没有实际经营该土地,不了解实际情况,且未征求实际经营人二哥郭某新和嫂子卢某某以及申请人郭某某的意见,因此签字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磴口县人民政府据此作出的土地确权有误,应当予以纠正。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编号为1508822102205060068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被申请人答复: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部署以及《磴口县农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磴政办发[2016]36号)文件精神,磴口县于2016年全面开展土地确权。2018年开始驻村社进行审核公示和签字确认等后期工作。郭某某二轮土地承包面积6.33亩,最终确认确权面积12.63亩,郭某某作为承包方代表签署《公示无异议声明书》。后发包方渡口镇城西村西沙湾社村委会与承包方代表郭某某签订《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合同编码:150822102205060065J)。张某某二轮土地承包面积11.68亩,最终确认确权面积12.9亩,张某某作为承包方代表签署《公示无异议声明书》,后发包方渡口镇城西村西沙湾社村委会与承包方代表张某某签订《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合同编码:150822102205060068J)。磴口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及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向郭某某张某某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办证严格按照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进行,程序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请求撤销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人称:一、1999年郭某某伙同马银银将我的二轮承包的土地以非法的理由(因郭某某娶妻、我女儿出嫁,进行土地调整)抢走,并占用至今。二、2018年9月15日磴口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法有效。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郭某某郭四某为同一人,其在1998年12月25日与发包方签订了《磴口县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编号:030606030),共五个地块,承包土地面积合计8.5平米。郭某某于2017年3月13日签订户主声明书,后续又签订了《承包方调查表》《公示无异议声明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2018年7月2日,郭某某与磴口县渡口镇城西村西沙湾社签订了《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合同编码:150822102205060065J),合同承包期限为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合同面积12.63亩。

另查明:2018年7月2日,张某某与发包方磴口县渡口镇城西村西沙湾社签订了《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合同编码:150822102205060068J),合同承包期限为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合同面积12.9亩。

根据实地调查,本案争议地有两块:分别是地块代码1508221022050600279,面积1.43亩和地块代码1508221022050600299,面积2.09亩,争议地为其中0.9亩。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登记显示,该争议地块已登记在张某某名下(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代码:150822102205060068J)。

再查明:1999年郭某某农户分得案涉争议土地,该土地系从张某某农户处调整所得。自此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该争议地由申请人耕种至今。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本案中,申请人郭某某农户与第三人张某某农户存在土地经营权争议,且未得到解决,土地使用权属不明确,被申请人应在权属明确后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申请人磴口县人民政府在土地权属争议未得到解决的情况下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不仅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且与《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办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之规定相违背。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磴口县人民政府向第三人张某某农户作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50822102205060068J)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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