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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政复决字[2021]7号
巴彦淖尔市司法局
    http://sfj.bynr.gov.cn 2021-05-12
 
 

申请人:临河区城关镇某村第十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某村十组”)

负责人:温某某,该村民小组组长。

被申请人:临河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如红,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国,临河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临河区城关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村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临政决字[2020] 2号),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临政决字[2020] 2号)。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某村争议的土地共四宗,合计4.0487公顷(合60.73亩),上述争议地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由临河区城关镇五四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五四村”)占有,于2019年1月1日交回给申请人集体经营。五四村与某村原属于一个生产大队,上世纪七十年代划分为两个生产大队,两村签订了《友谊、五四分林场协议》,约定五四村于1985年将土地归还某村。但一直未归还,后于2008年5月6日,申请人与临河区城关镇人民政府、某村、五四村以及边守营等三位土地承包人签订了《关于友谊、五四村林场土地界限重新确认的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继续执行1980年两个大队划分林场时的各项决议,某村五、八组斗渠以北的土地应属于某村,在2018年边守营等承包经营期满后,由五四村交还给某村。当时签订补充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口头约定将上述土地交还给申请人,并有两任某村主任和五四村主任可以作证。综上,申请人认为上述争议地由申请人向五四村要回,自2019年以来由申请人耕种至今,无论历史沿革、地理位置、权属划分等实际,还是根据《关于友谊、五四村林场土地界限重新确认的补充协议》的约定,上述争议土地的所有权应属于申请人。因此,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临政决字[2020] 2号),以维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临河区政府对某村与友谊十组争议地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根据双方先后签订的协议约定以及按照全国土地调查即土地调查(即土地一调、二调)关于“集体土地权属界线的确认只到村级,村级以下(本村组之间)没有明确的权属界线”的规程要求,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认定只能确认到村级,村以下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无法定确认依据。依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四项之规定将争议土地的所有权确定归城关镇某村集体所有。综上,临河区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临政决字[2020]2),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完全合法。某村十组在复议申请中所提出的理由无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维持临河区政府对本案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三人未提交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1980年,五四村与某村形成了《友谊、五四分林场情况》。2008年5月6日,城关镇人民政府、某村、五四村、某村十组以及边守营等当时土地承包人共同签订了《关于友谊、五四村林场土地界限重新确认的补充协议》约定,“友谊、五四村林场土地界限的重新确认。继续执行1980年两个大队划分林场时所形成的各项决议,某村五、八组斗渠以北的土地应属于某村,在2018年边守营等承包经营期满后,由五四村交还给某村”。2019年6月28日,某村就与某村十组土地争议问题提出土地确权申请书,临河区城关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城关镇友谊林场土地纠纷处理意见》,认为争议地应归某村集体所有。2020年7月23日,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临河区分局就此争议进行了调查,出具了《关于临河区城关镇某村与本村十组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意见》(巴临自然资字[2020] 109号),指出争议地权属在某村界内,确认争议地土地所有权归某村集体所有。临河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临政决字[2020] 2号),作出争议地所有权归某村集体所有的处理决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且在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不能提出处理意见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才可以适当延长。本案中,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临河区分局作为被申请人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本案所涉土地权属争议时,没有履行上述规定,侵害了本案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且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意见。属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临河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临政决字[2020] 2号)

二、责令被申请人临河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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