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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政复驳字〔2022〕3号
巴彦淖尔市司法局
    http://sfj.bynr.gov.cn 2022-02-11
 
 
 

申请人:张某某农户

农户代表:张某某,男,汉族,1965年5月1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

委托代理人:王飞,内蒙古飞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乌拉特后旗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毅恒,系政府旗长。

委托代理人:李发卫,乌拉特后旗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负责人。

第三人:张某农户

农户代表:张某,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

申请人张某某农户对被申请人乌拉特后旗人民政府向第三人张某农户颁发的《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书编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 004156号)不服,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本机关已依法进行了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集体土地23.7亩,其中包括争议土地13.29亩,承包情况记载于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五支渠村4组土地台账,申请人对上述争议土地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被申请人错误地将争议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在第三人名下并为其颁证,被申请人的行为完全背离了基本事实与法律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乌拉特后旗人民政府根据2016年10月21日《乌拉特后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按照《方案》规定的程序,在五支渠四社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形成《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并由发包方、承包方和毗邻地块指界人进行指界签章确认。公示确认后形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公示无异议的,根据调查和公示结果,以承包方为单位制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并由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确认,在完成上述基础上,依据公示确认成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由旗农牧业经营管理局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最后由被申请人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根据上述内容,乌拉特后旗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认为申请人张某某农户与第三人张某农户的土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向张某农户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004156号)。

综上所述,乌拉特后旗人民政府向张某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政策正确,请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第三人答复称:2008年已将耕种的张某某父亲的土地退还给其弟张某国,未耕种张某某其他土地,且张某某一轮承包的土地在二轮承包之前已经遗弃,综上所述,请维持乌拉特后旗人民政府对我的颁证行为

审理查明:申请人张某某自认二轮土地承包时分的土地23.7亩。2000年12月4日王某兴与申请人张某某签订《协议》,《协议》中载明“张某某向王某兴出售五支渠村四社房屋及周边土地,出售价格为3200元。”申请人张某某认可王某兴房屋周边土地面积为13.3亩。

查明:申请人张某某将3亩土地承包给赵贵雄,巴音宝力格镇五支渠村四社水费缴纳台账上登记的张某某承包地面积为9.36亩(与张某某公示结果归户表中地块面积一致)。

又查明:2018年1月2日,巴音宝力格镇五支渠村四社形成《农村土地承包土地确权方案》,明确本次确权是以二轮承包为依据,以二轮人口为基础进行。

再查明:第三人张某与发包方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五支渠村四社签订了《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合同编码:150825100210040047J),合同承包期限为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共有地块13块,合同面积48.34亩。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虽规定了由被申请人就其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但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举证证明其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其与案涉争议土地存在法律或事实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张某某农户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

202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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