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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政复决字〔2021〕9号
巴彦淖尔市司法局
    http://sfj.bynr.gov.cn 2021-05-19
 
 
 

申请人:临河区双河镇某村第七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某村七组”)

负责人:杨某林,该村民小组组长。

被申请人:临河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如红,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国,临河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临河区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温涌,局长。

第三人:临河区双河镇某某某村村委会(以下简称“某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良,村长。

第三人:临河区双河镇某村村委会(以下简称“某村”)

法定代表人:邬强,村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临政决字〔2020〕3号)不服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临政决字〔2020〕3号)。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根据临河区水利局提供的历史文件认定所争议的临河区黄河防洪堤桩号61千米北侧,南边渠以南,东临某某某村一组的241.65土地权属为临河区水利局所有,其所作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临政决字〔2020〕3号)没有明确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处理决定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一、临河区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临政决字〔2020〕3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临河区水利局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查明的事实认为,争议的土地均在黄河防洪堤堤脚外200米范围内,按照《临河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印发1957年堤防秋季造林与种草动员计划的通知》、内蒙古临河县人民委员会《关于保留防洪堤堤留地的通知》、《临河县水利工程灌溉防汛管理规定》等相关历史规范性文件资料,证明黄河防洪堤堤脚外200米范围内的土地属于黄河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土地,属国有土地,使用权属水利部门。

二、临河区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临政决字〔2020〕3号),程序完全合法。临河区政府根据临河区水利局的土地确权申请书,按规定将案件转交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临河区分局调查取证,并对其提出的处理意见又进行了调查核实。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临河区双河镇某某某村委会和某村委会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主张,但对所提出的主张并无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临河区政府对其提出的主张未予认定。临河区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程序完全合法。

综上,认为临河区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临政决字〔2020〕3号),认定事实清楚,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临河区双河镇某村第七村民小组在复议申请中所提出的理由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维持临河区政府对本案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三人答复(临河区水利局):一、争议地历史上最早开发利用就是栽培黄河堤防护堤林,解放初期临河县对黄河堤防堤留地划定十分明确,1957年明确耕种堤留地的一律闭掉。二、该争议地土改时没有分给农民的法律依据,双河镇团结七社和马场地一社历史上对该宗土地也不存在分配、管理、承包等事实。三、争议地由水务局堤防管理段依法管理,部分土地实际使用达40多年,已成为事实上的土地管理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四、水务局划定和管理堤留地有充分法律政策依据。综上,认为临河区政府对争议地权属决定证据确凿、合理合法。

第三人某村提供了相关文件资料,未提供书面答复意见。第三人某某某村未提供书面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临河区水利局于2019年8月13日向被申请人临河区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申请对双河镇黄河防洪堤(桩号61公里)水利工程管理用地进行确权划界的报告》(临水字〔2019〕 82号),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临河区分局于2019年10月14日就临河区水利局确权申请事宜作出《答辩通知书》,并于2019年10月17日送达某村某某某村。后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临河区分局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关于临河区水利局申请对双河镇防洪堤水利工程管理用地确权的调查处理意见》(巴临自然资字〔2020〕110号)。临河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临政决字〔2020〕3号)。

本机关认为:根据《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处理意见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才可以适当延长。本案中,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临河区分局作为被申请人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本案所涉土地权属争议时,没有履行上述规定,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意见。属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临河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临政决字〔2020〕3号)

二、责令被申请人临河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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