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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政行复终字〔2025〕39号
巴彦淖尔市司法局
    http://sfj.bynr.gov.cn 2025-04-27
 
 

  申请人:巴彦淖尔市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农垦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申请人巴彦淖尔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农垦管理局未返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服,于20254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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