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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新办发布会介绍“十五五”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任务...

    “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

    2026-09-21 朗读

    国新办发布会介绍“十五五”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任务落实和司法行政工作 为推进强国建设与民族复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法治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9月1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发布会,介绍“十五五”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任务落实和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司法部副部长李明征、吴言军,法治调研局局长任勇、立法二局局长姜杉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李明征在开场介绍中表示,“十五五”时期,司法部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立足职责扎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行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锚定核心任务,擘画全面依法治国新蓝图“十五五”时期,司法部将重点做好六方面工作。李明征介绍:有力有序协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任务落实,统筹实施《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6-2030年)》,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统筹谋划推进政府立法工作提质增效,持续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制度供给。多措并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纵深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快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有序化解。系统施策持续深化法治社会建设,全面实施法治宣传教育法和“九五”普法规划,持续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一体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加快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在回答中央依法治国办设在司法部,将如何协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任务落实的提问时,李明征表示,将认真履行中央依法治国办设在司法部的相关职责,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协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任务落实。——抓实走深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贯彻,组织学好用好《习近平法治文选》第一卷、《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2025年版)》,加快推进法治工作部门新一轮全覆盖专题培训轮训;聚焦习近平法治思想丰富发展最新成果,持续深化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把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作为法治宣传教育首要任务,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全面落实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制度机制,协调推进《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条例》学习培训和贯彻落实,推动党委(党组)担负法治建设主体责任。——深入落实“两个更加注重”原则要求,聚焦“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坚持重大 改革于法有据;聚焦“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强化增进民生福祉制度建设。——持续加强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会同教育部门组织编写《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学生读本》,推动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分学科有机融入法学教材体系;以实践为导向,会同法学院校强化协同育人,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聚焦普惠智能,推动公共法律服务提质增效“十四五”时期,我国已经基本建成了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如何让公共法律服务从“有没有”迈向“好不好”?李明征介绍,司法部将出台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档升级。均衡可及——加快实施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融合工程,更好运用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新技术,为人民群众提供24小时“不打烊”的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实施“法援西部”“法援基层”等计划,让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更加畅通。精准高效——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律师法,引导律师行业内涵式、专业化、精细化发展,打造品牌律师事务所;贯彻落实修订后仲裁法,全面提升仲裁服务能力;优化市、县公证机构布局,打造一批高水平、规模化、品牌化公证机构;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暖心安民——聚焦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等重点对象,深入实施“一群体一品牌”建设。健全法律志愿服务体系,指导支持全国200多所高校超10万名法律援助志愿者发挥作用。深耕多元解纷,绘就新时代“枫桥经验”新画卷“‘枫桥经验’是我国基层治理的宝贵经验。‘十四五’时期通过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化解各类矛盾纠纷8600多万件,将大量苗头隐患化解在未发之时、成讼之前。”吴言军介绍,“十五五”时期司法部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坚持关口前移,做实源头化解——建立联合排查制度,通过常态排查、重点排查、条块排查及时发现矛盾纠纷苗头隐患。深化数字赋能多跨协同“大调解”体系改革试点,加快推进全国调解工作平台建设。汇聚系统合力,做优多元化解——部署开展“调解质量提升”系列活动,加强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力争到“十五五”末期实现专职调解员数量占比超过20%。探索建立适宜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新型仲裁制度机制。建立“复调”对接工作机制,全面推行“在线复议”,将更多行政争议吸纳、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坚持彰法明理,做好有序化解——坚持“和为贵”、互谅互让的价值理念和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底线,让调解既合法律尺度又有人情温度。调解不成的,依法及时导入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程序,帮助群众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优解”。激活商事调解,打造护航企业发展法治新引擎随着商事调解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商事调解已成为纠纷解决的“法治新引擎”,吴言军介绍,司法部将从制度完善、人才培育、品牌打造三个方面继续发力:加快完善配套制度,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完善商事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的有关意见,畅通商事调解协议效力确认转化机制,打消企业“调了不算数”的顾虑,让商事调解不仅谈得拢,更能落得实。加快制定调解员国家职业标准,拓宽职业发展通道,健全与专业能力相匹配的等级评价体系。全面实施涉外商事调解“千百十”计划,着力培养1000名左右高素质涉外商事调解员,重点培育100名左右涉外商事调解领军专家,倾力打造10个左右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统筹内外大局,筑牢高水平对外开放法治屏障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吴言军介绍说,司法部正在加快推进以下四个方面工作:进一步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将统筹推进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等立法项目,加快充实涉外法律“工具箱”。着力提供优质涉外法律服务,目前已初步建成首个全国性涉外法律服务平台,将加快推进该平台正式上线运行,深化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支持更多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走出去”。深入推进法治领域国际交流合作,将在联合国、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等平台进一步发挥建设性作用。此外,司法部还将聚焦主要国家地区、重点行业、急需领域,常态化开展涉外企业培训,建强用好51家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平台和16家涉外法治研究平台,为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提供有力人才支撑。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跑出法治政府建设加速度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任勇介绍,司法部将从三个环节协同推进:加快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持续纠治乱执法、滥执法,坚决纠治执法不作为、选择性执法。还将研究出台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办法、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等制度。深化行政复议以案促治工作,继续发挥典型案例指导性作用,纠正执法共性突出问题。强化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以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为重点,聚焦违规设置市场准入、限制竞争等突出问题,加大审查监督力度。同时,加强对地方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不断健全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机制,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坚持科学立法,夯实高质量发展制度根基立法质量是政府立法工作的生命线。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政府立法工作如何提质增效?任勇介绍,司法部将聚焦“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持续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持续深化运用立法快速响应机制,不断增强政府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确保法律法规制度密而不繁、有效管用。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持续拓宽群众参与立法渠道,广泛汇聚民意民智,在政府立法中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坚持统筹立改废释——既聚焦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补齐制度短板,又及时修改、废止不适应时代发展的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法规的解释和答复等工作,增强法律法规制度的生命力。优化法治环境,厚植一流营商环境沃土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姜杉介绍,司法部近年来统筹谋划相关立法,以高质效立法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其中,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抓紧牵头研究起草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针对地方保护、市场分割、“内卷式”竞争等突出问题,以法规制度刚性坚决破除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堵点卡点。同时,不断健全经济各领域法律法规制度。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推动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加快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配套制度措施。截至目前,各地区已先后出台了30余部法规规章,各部门已经出台了配套制度措施百余件。金融法草案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还修订了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招标投标法、价格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此外,加强涉外领域法治建设。近年来,先后修改出台了对外贸易法、海商法,正在修订海关法,先后制定和出台了对外投资、保护产供链安全等行政法规,下一步还要修订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同时还在加快研究海外利益保护的专门立法,通过体系化的涉外法治建设,不断增强我国公民、企业“走出去”的底气。情系民生福祉,织密法治保障幸福网络民生无小事,民生立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姜杉在介绍还将推进哪些重要立法项目时表示,司法部坚持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加快补齐制度短板。织密民生保障网络,促进就业创业,已经出台社会救助法,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两类对象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出台医疗保障法,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出台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通过教育培训、就业支持、创业扶持等措施,优化就业创业服务,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充分就业。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完善民生领域相关制度,修订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品研制和创新,同时要强化全链条安全监管;修订水法、制定供水条例,保障国家水安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制定了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修订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下一步,司法部将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持续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和养老服务、食品安全等领域的法律法规。

  • 2026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启动 一文读懂全部重...

    自今年7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解决群众反映...

    2026-08-25 朗读

    2026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启动 一文读懂全部重点!, 自今年7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整治规范滋生黑恶犯罪的行业乱象,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为什么要组织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项斗争的工作重点都有哪些?新型网络黑恶、软暴力、村霸如何识别?线索该去哪里举报?对于上述群众比较关心的问题,今天这篇干货一次性讲清,建议收藏转发!一、为什么要开展新一轮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党的二十大以来,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始终保持对黑恶犯罪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黑恶犯罪案件数量大幅降低,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向好,党风政风持续净化,基层基础全面夯实,发展环境持续优化。2025年,全国刑事案件同比下降12.8%,为本世纪以来最低。命案同比下降8.7%,为本世纪以来最低。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2025年,人民群众对扫黑除恶斗争的满意度为94.55%,连续7年保持在92%以上的高水平。2025年全国群众安全感为98.23%,连续6年保持在98%以上。常态化扫黑多年,传统街头黑恶大幅减少,但黑恶势力不断转型变异,三大现实问题倒逼集中攻坚:(一)黑恶转入线上,软暴力伤人无形,以往打打杀杀的线下团伙纷纷转型网络作案,组织水军网暴、套路贷软暴力催收、恶意差评垄断市场。没有肢体伤害,却长期摧毁普通人生活,跨区域线上作案取证难,民事维权难以根治。(二)基层“六霸”蛰伏反弹,破坏基层与市场公平的“村霸、乡霸、沙霸、矿霸、街霸、市霸”,依托宗族、人脉暗中盘踞,操纵村委选举、侵占集体资产、强揽工程,不少黑恶犯罪隐蔽性极强。(三)深挖保护伞,实现标本兼治,部分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为新型网络黑恶、基层恶势力通风报信、包庇纵容犯罪。本次行动纪法协同,打团伙同步挖关系网,整治重点行业,从源头铲除黑恶生存土壤。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稳定、公平、清朗的社会环境是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扫黑除恶绝非一阵风,始终保持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二、本次专项斗争四大核心打击重点(一)基层六霸,群众身边的地头蛇1.村霸:农村最恨的“地头蛇”,这次连根拔。主要盘踞在农村,依靠宗族势力、家族势力称霸一方,老百姓敢怒不敢言。典型行为:操纵、干扰、贿选村“两委”换届,把持基层政权;侵占集体土地、林地、鱼塘、集体资产,中饱私囊;欺压村民、强拿硬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插手征地拆迁、工程建设、惠农补贴,吃拿卡要;横行乡里、欺男霸女、威胁恐吓、打击报复举报人。中央一号文件专门强调:严厉打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扫清乡村振兴路上的“拦路虎”。2.乡霸:乡镇里的“混世魔王”,欺压商户百姓。活跃在乡镇街区、集市、交通要道,专门欺负老百姓、小商户。典型行为:强揽乡镇工程、恶意竞标、暴力围标、收保护费;欺压摊贩、商户,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拦路收费、扰乱交通、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纠集闲散人员,充当“地下出警队”,威胁群众;强揽乡镇工程、充当地下执法队、滋扰摊贩。3.沙霸:河道工地的“恶势力”,垄断砂石、强买强卖。盘踞在河道、湖泊、建材市场、建筑工地,靠沙子、石子牟取暴利。典型行为:非法盗采河沙、破坏河道、造成水土流失、威胁安全;垄断砂石供应,强迫施工方高价买砂,不买就闹事;暴力阻挠合法采砂、恶意堵路、威胁恐吓经营者;抬高建材价格,增加工程成本,最终转嫁到老百姓身上。4.矿霸:矿山资源的“掠夺者”,非法开采、破坏生态。盘踞在矿产资源地区,无视法律、掠夺资源、破坏环境。典型行为:无证开采、滥开滥采、非法占地、破坏山林水土;争夺矿区、暴力冲突、欺压当地群众;贿赂保护伞、逃避监管、造成安全隐患;垄断运输、销售,抬高价格,牟取暴利。5.市霸:市场里的“黑中介”,欺行霸市、垄断经营。活跃在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建材市场、商圈,破坏经营秩序。典型行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强拉客源、控制价格;敲诈商户、收取保护费、威胁竞争对手;恶意竞标、强揽工程、暴力驱赶合法经营者;垄断货源、欺客宰客、扰乱正常市场秩序。6.街霸:街头商圈的“闹事者”,扰乱治安、欺压群众。活跃在夜市、商圈、车站、社区、广场等公共场所。典型行为:拉帮结伙、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扰乱公共秩序;敲诈游客、欺负路人、强拿硬要、流氓滋扰;用暴力、软暴力威胁群众,称霸一方;扰乱夜市、商铺经营,影响老百姓出行安全。(二)网络新型黑恶有组织实施有偿网暴、批量恶意差评;套路贷、裸聊敲诈、杀猪盘;抱团恶意举报商家、自媒体,利用网络软暴力施压牟利。(三)“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及重点行业涉黑恶团伙开设赌场、组织卖淫、贩卖毒品等黄赌毒黑合流的犯罪团伙;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矿产、金融领域恶意串标、垄断线路、非法放贷、地下钱庄团伙等违法犯罪。(四)黑恶势力保护伞严查公职人员包庇、通风报信、干预司法、权力寻租,坚持“有伞必打、一网打尽”。除此之外,跨境黑恶、侵害未成年人黑恶团伙均在打击范围内。三、本次一年期深化扫黑,带给普通人的实际意义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新一轮深化扫黑不仅仅是一次执法行动,更是对日常生活安全感的兜底保障。对于农村居民来说,基层村霸、宗族恶势力被清理后,村民在土地流转、村务决策中能拥有更公平的话语权,不必再忌惮地方势力欺压;对于小微企业、个体商户来说,网络水军恶意差评、线下同行抱团垄断的乱象会得到整治,创业经营的环境更加公平;对于普通上班族、网民来说,网暴、软暴力催收、通讯录轰炸等隐形侵害将得到集中打击,网络空间会更加清朗。从长远来看,本次专项行动一边打击显性、隐性黑恶团伙,一边推动行业完善监管漏洞、健全基层治理机制,目的就是逐步构建长效治理体系,让黑恶势力失去滋生的土壤。为期一年的专项斗争,将完善各类机制,保持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最终实现基层安定、市场公平、网络清朗,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同时也需要提醒大家:扫黑除恶依靠执法机关重拳打击,也离不开群众的理性监督。遇到合法权益被团伙有组织侵害时,不要隐忍退让,保留证据依法通过官方渠道举报;日常遇到普通民事纠纷,优先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理性区分矛盾类型,共同维护法治社会的有序运行。四、如何举报?如何保护自己?(一)全国统一举报渠道,简单好记1.直接拨打110报警,最快最直接。2.网上搜索“12337”或点击中国长安网、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微信公众号等链接,可随时随地、方便快捷地登录举报平台,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后,全国扫黑办即实时受理。3.拨打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12388,举报“保护伞”。(二)举报要提供什么?越具体越有效1.被举报人姓名、住址、团伙成员;2.具体时间、地点、事件经过;3.证据:照片、视频、录音、转账记录、票据、聊天记录;4.受害情况、证人信息。(三)遇到黑恶欺凌,记住三不三要不硬碰:保护自身安全第一,不正面冲突;不沉默:及时报警、及时举报,不让坏人嚣张;不害怕:有国家撑腰、有法律保护、有政策兜底。要留证:拍照、录音、保存证据;要及时:第一时间报警、第一时间固定证据;要相信:扫黑除恶动真格,坏人一定会被严惩。

  • 司法部发布8件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案例

    备案审查工作对于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司法部贯彻落...

    2026-07-13 朗读

    司法部发布8件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案例, 备案审查工作对于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司法部贯彻落实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认真履行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职责,不断健全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备案审查制度的监督功能、纠错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本次发布的8件典型案例(其中地方性法规案例3件,地方政府规章案例5件)来自2025年司法部审查处理的问题法规规章,突出体现优质高效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福祉改善,对各地区、各部门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具有较高参考价值。这些典型案例,主要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正确实施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依法保障民生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从纠正的问题看,有的妨碍企业自主经营、不当干预市场竞争,背离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要求;有的越权增设涉企行政许可、降低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缩减实行强制监理工程范围,违反了民法典、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规定;有的违规设定行政收费、加重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责任,增加了经营主体运行负担、损害了新就业群体就业环境。通过纠正这些问题,有力彰显了备案审查制度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这些案例,司法部分别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以及人民政府沟通达成一致,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机关积极推进修改工作,充分展现了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法规规章制定机关坚持同题共答、共同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强大合力。下一步,司法部将继续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以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为重点,聚焦违规设置市场准入、退出障碍,排除、限制竞争等突出问题,加大审查力度,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 法治中国建设成果丰硕 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7月6日,由中央宣传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

    2026-07-08 朗读

    法治中国建设成果丰硕 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7月6日,由中央宣传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北京市委联合举办的“在高质量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形势政策系列报告会第三场在北京举行。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贺荣作了“落实‘两个更加注重’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专题报告。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贺荣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领导法治中国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拓展,法治建设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数据显示,“十四五”时期我国已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全国有律师80多万、公证员1.6万、仲裁员6.9万、司法鉴定人4.2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1.3万,每年办理各类业务5600多万件,人民群众满意度持续提升。2023年以来,我国加快推进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建设,取得明显成效,2025年受理的涉外仲裁案件较2020年增长130%。目前,我国涉外律师已达1.2万多人,在涉外法治应对工作中发挥了独特优势和作用。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2023年以来,围绕营商环境建设、民营经济发展等决策部署,对600多部行政法规进行集中清理;去年3月以来,按照部署统筹组织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集中纠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和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问题,全国共查纠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案件6.6万多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307亿元;…………贺荣介绍,目前,司法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以法规制度刚性破除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司法部承担着全面依法治国具体任务落实和政府立法、依法行政、刑事执行、公共法律服务、涉外法治等重要职责。”贺荣说。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落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职责;维护促进社会安全稳定;加快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围绕加力推进“十五五”时期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贺荣表示,要深入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坚持党的领导,落实“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更好在“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担当作为。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站在“十五五”新的历史起点上,法治中国建设蹄疾步稳,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必将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新华社北京5月19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

    2026-05-22 朗读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新华社北京5月19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立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细化立法法有关规定,总结行政法规制定实践经验,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条例》共8章48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完善总体要求。明确制定行政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注重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规定对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急需、人民群众迫切期盼,调整范围单一、有关方面没有较大争议的行政法规,应当快速响应,加快相关立法工作。二是加强立法统筹。要求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报送实践所需、立法时机成熟的立项申请;国务院法治部门结合立法项目的成熟程度、紧迫程度,突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起草部门严格执行立法工作计划,落实前置评估机制,国务院法治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三是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起草行政法规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加强立法时机、立法预期实施效果等的评估。要求国务院法治部门完善政府立法审查制度,提高审查质效。四是适应改革需要。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应当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部分规定的,要及时评估论证,并根据情况修改或者恢复施行有关规定。明确国务院法治部门经报国务院同意组织开展行政法规清理工作。

  • 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负责人就 《中华人...

    2026年2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0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

    2026-02-11 朗读

    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负责人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2026年2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0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修订背景。答:国务院199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施行以来,对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深入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面临新的形势,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全面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定位、管理体制、管控分区等发生了变化;国家公园法出台后,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措施需要与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措施相协调,并进一步优化完善。现行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有必要在总结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高质量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客观需要和内在要求。问: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答:条例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转化为制度规范。二是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科学合理优化完善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制度。三是做好与国家公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协调衔接,形成制度合力。问:条例如何调整完善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定位,对自然保护区建设提出哪些总体要求?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自然保护地按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高低依次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3种类型。根据自然保护地类型划定有关标准,条例对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定位作了调整完善,将自然保护区界定为以保护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地和海洋区域。为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的规范和指导,条例明确了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总体要求,规定自然保护区建设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统筹保护和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共享的机制,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问:条例如何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区的设立?答:对自然保护区的设立严格把关,是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内在要求。为此,条例明确规定了设立自然保护区应当具有的条件,明确设立自然保护区应当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同时,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统一整合为省级自然保护区,不再设立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规定自然保护区区域范围的划定应当统筹考虑自然生态系统等保护对象分布区域的完整性、管理可行性和周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经过充分调查和科学论证;将自然保护区的管控分区由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调整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问:在强化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方面补充完善了哪些制度措施?答:为进一步强化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条例主要从五个方面补充完善了相关制度措施。一是规定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特性和内在规律,对自然保护区实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二是明确对自然保护区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时应当将自然保护区作为独立登记单元。三是加强自然保护区监测网络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测数据集成分析、共享和综合应用,及时评估和预警生态风险。四是优化完善自然保护区分区管控措施,明确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严格限制人为活动。五是加强日常巡护,明确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日常巡护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确保生态得到保护的前提下完善自然保护区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公共服务功能。问:请进一步具体地介绍一下优化完善自然保护区分区管控措施有关情况。答:优化完善自然保护区分区管控措施,是这次条例修订的核心内容之一。从实施情况看,现行条例规定的自然保护区分区管控措施有的不完全符合实际需要,执行中造成一些矛盾和问题。为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并与国家公园分区管控措施相协调,条例比照国家公园法关于国家公园分区管控措施的做法,规定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严格限制人为活动,同时明确列出允许开展的必要活动,包括为保护自然保护区而开展的相关活动,原有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为维护国家安全、实施国家重大战略确需开展的活动,无法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建设,以及相关公共服务等,对自然保护区分区管控措施作了进一步优化完善。问: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需要重点做好哪些工作?答:这次条例修订的内容比较多,有很多新的制度措施。为确保修订后的条例顺利实施,首先需要加大宣传解读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培训等工作,不断拓展条例宣传贯彻的广度深度,重点推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领会精神实质,同时推动社会公众了解和掌握条例规定,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环境。其次要抓紧完善有关配套制度,统筹推进条例配套规定的制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细化有关内容,健全完善自然保护区保护制度体系,增强系统性、协同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要加强执法监管,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地落实。

  • 人民日报 |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不断健全、效能不断提升。“同时,行政执...

    2026-02-04 朗读

    人民日报 |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月1日起施行——执法监督“长出牙齿” 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近年来,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不断健全、效能不断提升。“同时,行政执法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现象仍时有发生,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问题仍然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机制、规范程序、强化责任,亟须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月1日起施行,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在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强化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2025年4月,山东某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案卷评查发现,某县级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外地某种业经营部作出的行政处罚,涉嫌违规异地执法。由于案件涉及与相关领域上级部门和其他地市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该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决定依法提级监督。  本案执法行为不仅违反管辖权规定,还可能引发“选择性执法”“重复处罚”等连锁问题,加重企业负担。经核查,该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要求该综合行政执法局深入排查整改此类问题,并将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委进一步处理。  2025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开展的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强力纠治涉企执法突出问题的同时,也推动了《条例》的出台。  “《条例》坚持法治为民宗旨,充分保障企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黑龙江大学教授王敬波表示,如为做好与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关规定的衔接,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条例》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通过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反映的行政执法问题线索及时进行研判,确定重点监督事项。  《条例》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等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条例》让民营企业家看到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心,也增强了我们安心经营、放手发展的信心。”前不久,浙江省宁波市仙居商会会长蒋雨海受聘担任司法部首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他表示将及时客观反映问题,共同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行政执法监督是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监管的再监督,要真正“长出牙齿”、发挥实效,必须在监督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上下功夫。同时,行政执法监督不能代替执法、包办执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洪昌表示,《条例》的实施必将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驱动力,《条例》规定的“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意见书、决定书”等均具有刚性约束,有利于推动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管理再到系统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类、影响一域”的集成效果。

  •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消防安全...

    一、出台背景近年来全国重特大火灾事故多发频发,暴露出各类社会单位消...

    2026-01-27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出台背景近年来全国重特大火灾事故多发频发,暴露出各类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日常管理缺失等突出问题。为推动自治区社会单位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健全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内生机制,进一步解决单位“不愿管、不会管、不善管”的困境,自治区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二、政策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三、主要内容《管理规定》全文共12章53条,覆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全流程,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风险管控、衔接智慧消防、健全奖惩机制”四大核心目标,构建权责清晰、分类管控、技术赋能、长效运转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一)总则。明确规定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确立“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等原则。(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分类标准,要求单位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各岗位责任人的具体职责。(三)消防安全通用管理要求。明确单位备案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接入城市火灾智能防控平台等通用管理要求。(四)火灾高危单位特殊管理。明确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规定其严格于一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五)单位消防组织建设。明确专职消防队建立条件与建设标准,规范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布局、人员配备及训练要求,提出“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应急响应标准。(六)信息化管理。要求单位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展消防监测预警,明确消防控制室与城市火灾智能防控平台的对接、信息录入更新及设备维护等责任;(七)防火检查与巡查。规定不同火灾风险单位的防火巡查和检查频次,明确检查内容、技术辅助手段及消防设施维护检测责任。(八)火灾隐患整改。明确火灾隐患当场整改、限期整改的流程及备案要求,规范政府部门责令整改后的复查程序,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整改要求提出更明确的规定。(九)宣传教育与培训。要求单位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员培训,新上岗员工需岗前培训,特殊岗位人员需定期专题培训并持证上岗。(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鼓励单位依据相关标准编制实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评审修订,明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并做好总结评估。(十一)奖惩。建立自主排查整改火灾隐患的免责机制,明确第三方检测评估报告的参考效力,规范单位内部消防监督建议权,要求建立消防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四、出台意义针对当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传导梗阻、管理标准固化、技术赋能薄弱、治理手段单一、企业履职负担偏重等现实问题,《管理规定》通过健全责任体系、实行分类管控、推进智慧消防建设,简化监管流程等方式,进一步压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一)破解“责任传导断层”。建立贯穿单位决策(领导)层、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普通员工的四级责任体系,形成“决策层统筹部署、责任人全面负责、管理人具体执行、基层员工岗位落实”的系统管理机制。(二)破解“标准适用一刀切”。明确区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界定标准。针对不同风险场所实行差异化管理要求,避免对不同经营规模和火灾风险等级的场所采取统一化、程式化的监管模式。(三)破解“技术赋能脱节”。衔接自治区《关于全面加强“智慧消防”建设的意见》要求,推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单位管理中的深度应用。(四)构建“政企协同治理”机制。引入社会力量、第三方机构参与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推动监管模式由政府单一主导转变为“政府监管+单位自治+专业支撑+技术服务”的多方协同管理模式。(五)实现“安全发展双赢”。紧密结合国家最新规定,通过取消微型消防站的强制性要求、明确允许具备远程操作条件的消防控制室每班至少配备1人等规定,大幅降低企业人力成本。明确对自主排查整改隐患并备案的单位,可依法免予行政处罚,减少合规成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025-12-31 朗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第五章 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第六章 对外贸易秩序第七章 对外贸易调查第八章 对外贸易救济第九章 对外贸易促进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十一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第三条 对外贸易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推进贸易强国建设。第四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第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第六条 国家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制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和公平公正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扩大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优化开放合作环境,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第七条 国家建立同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贸易政策合规机制。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制定涉及对外贸易、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贸易政策合规评估。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第十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第十一条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个人、组织。第十二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过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第十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第十五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第十六条 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发布其目录。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海关凭提交的自动许可证明,办理验放手续。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第十八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的;(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的;(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的;(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的;(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的;(六)出口秩序出现严重混乱的;(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的;(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畜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的;(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的;(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的;(十二)其他需要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的。第十九条 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第二十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发布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禁止或者限制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出口。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对部分进出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第二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配额、关税配额,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开展加工贸易,进口全部或者部分料件,经加工、装配或者维修后将制成品复出口。国家对加工贸易货物有禁止或者限制规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加工贸易禁止、限制类货物目录。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无法复出口的,可以依法转为内销。转为内销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属于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或者关税配额管理货物的,应当取得配额证明、许可证或者关税配额证明。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商品合格评定制度,进出口商品的认证、检验、检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原产地管理。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具体确定,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对文物和野生动物、植物及其制品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以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移动等各种模式开展国际服务贸易。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第二十九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禁止或者限制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的;(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的;(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的;(四)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的;(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或者限制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的;(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或者限制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的;(七)其他需要禁止或者限制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的。第三十条 国家对与军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开展国际服务贸易(以下统称跨境服务贸易)实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境外服务提供者以商业存在模式开展国际服务贸易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开展国际服务贸易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第三十三条 国家开展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积极推进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建立健全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和维权援助信息平台,提升对外贸易经营者知识产权合规水平和风险应对能力。第三十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第三十五条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个人、组织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与该国家或者该地区的对外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第六章 对外贸易秩序第三十六条 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实施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依照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 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配额证明、进出口许可证、关税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二)逃避缴纳出口应征国内环节税,骗取出口退税;(三)走私;(四)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八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应当遵守海关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数据安全保护等有关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第四十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个人、组织,采取禁止或者限制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国际服务贸易等措施:(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二)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组织的正常交易,严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组织合法权益;(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组织采取歧视性措施,严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组织合法权益。任何个人、组织不得为规避前款规定措施的行为,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仓储、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等支持、协助、便利。第七章 对外贸易调查第四十一条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一)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二)有关国家或者地区与贸易有关的壁垒;(三)为确定是否应当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需要调查的事项;(四)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五)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六)为执行本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需要调查的事项;(七)其他影响对外贸易秩序,需要调查的事项。第四十二条 启动对外贸易调查,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发布公告。调查可以采取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进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报告或者作出处理裁定,并发布公告。第四十三条 有关个人、组织应当对对外贸易调查给予配合、协助。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对外贸易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第八章 对外贸易救济第四十四条 国家根据对外贸易调查结果,可以采取适当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第四十五条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第四十六条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出口至第三国市场,对我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我国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应国内产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与该第三国政府进行磋商,要求其采取适当的措施。第四十七条 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第四十八条 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并可以对该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第四十九条 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向我国提供的服务增加,对提供同类服务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服务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第五十条 因第三国限制进口而导致某种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数量大量增加,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限制该产品进口。第五十一条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终止上述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有关条约、协定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无法正常运转,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条约、协定目标无法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对外贸易的双边或者多边磋商、谈判和争端的解决工作。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预警应急机制,应对对外贸易中的突发和异常情况,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开展对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政策评估。第五十四条 国家对规避本法规定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可以采取调整本法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等必要的反规避措施。第五十五条 为应对贸易风险和贸易环境变化的影响,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等的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积极开展贸易调整援助工作,稳定产业链、供应链。第九章 对外贸易促进第五十六条 国家制定对外贸易发展战略,推动对外贸易平衡发展,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促进机制,强化贸易政策与财税、金融、产业等政策协同一致。第五十七条 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完善保险保障措施,促进跨境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第五十八条 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以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第五十九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综合服务等对外贸易业态和模式创新发展。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适应对外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第六十条 国家支持对外贸易数字化发展,推动和加强信息技术手段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的应用,支持电子提单、电子发票等的使用,推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国际互认,提升对外贸易数字化、便利化水平。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数字贸易,建立健全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完善数字贸易监管举措,推进数字贸易创新发展。第六十一条 国家加快建立绿色贸易体系,鼓励绿色低碳产品进出口,推动与绿色贸易有关的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建设,加强绿色贸易国际合作。第六十二条 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第六十三条 国家鼓励对外贸易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指导和帮助对外贸易经营者防范和应对风险,采取对外投资、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承包工程等多种形式,发展对外贸易。国家鼓励金融、法律、会计、知识产权保护等专业服务机构完善服务网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开展业务、应对风险、维护权益等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第六十四条 国家支持贸易促进平台提升功能和服务水平,以境内外展会、线上贸易平台等方式帮助对外贸易经营者开展对外贸易。国家支持和促进多元化、韧性强的国际运输通道体系建设,完善对外贸易物流服务。第六十五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有关协会、商会。有关协会、商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章程对其成员提供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生产、营销、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依法提出有关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成员有关对外贸易的建议,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第六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对外贸易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为对外贸易经营者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途径。第六十七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按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第六十八条 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在监管、融资、外汇结算等方面提供便利。第六十九条 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第七十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对外贸易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适应对外贸易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为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从事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业务的申请,或者撤销已给予其从事其他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的授权。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未办理合同备案登记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三条 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执行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必要措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前两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在三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提出的进出口配额或者许可证的申请,或者禁止违法行为人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进出口活动。第七十四条 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属于限制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或者未执行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必要措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禁止违法行为人自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国际服务贸易活动。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禁止违法行为人自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对外贸易活动。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与相关境外个人、组织进行对外贸易活动或者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仓储、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等支持、协助、便利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禁止违法行为人自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对外贸易活动。第七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被禁止从事有关对外贸易活动的,在禁止期限内,海关根据有关禁止决定不予办理有关进出口货物报关验放手续,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根据有关禁止决定不予办理有关结汇、售汇手续和收汇、付汇、跨境人民币结算等资金收付手续。第七十八条 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九条 对外贸易活动当事人对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一章 附则第八十条 与两用物项、军品、裂变和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有关的对外贸易管理,以及文化产品的进出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八十一条 国家对边境地区与接壤国家边境地区之间的贸易以及边民互市贸易,采取灵活措施,给予优惠和便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规定。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本法。第八十三条 本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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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依法保障胜诉当...

    2025-11-17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之规定,发布本通告:  一、自2025年11月10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在全区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依法严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  二、凡在内蒙古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自觉到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不得实施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的行为。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九)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十)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十一)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十二)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十三)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四)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在本通告发布后、移送立案侦查之前到人民法院积极履行义务且违法犯罪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投案并积极履行义务,公诉机关经审查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在本通告发布后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教唆、帮助债务人实施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人民法院支持、鼓励对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被执行人依法提出刑事自诉。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人民法院已决定立案的拒执犯罪自诉案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为自诉人提供法律援助。  七、广大群众尤其是申请执行人要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举报违法犯罪人员并提供线索,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活动,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司法机关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内蒙古法院线索举报电话: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0471-4502053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0472-5995729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0470-8669301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0482-8328754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4000-345-110转接9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0476-8380348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0479-8254468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0474-8324326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0477-8585110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0478-8987155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0473-3968118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0483-8345162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院0471-3330264 特此通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